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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6 15:05 来源: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作者:晋绥基金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晋财税〔2015〕2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
晋财税〔2015〕2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公布
我省2014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我省2014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晋财税〔2009〕23号转发)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晋财税〔2010〕51号转发)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4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经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捐赠票据的印制、领用、核销等管理,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民发〔2010〕95号)的有关规定 办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晋财税〔2009〕23号转发)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款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晋财税〔2010〕51号转发)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4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经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捐赠票据的印制、领用、核销等管理,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管理的通知》(晋财综字〔1998〕11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民发〔2010〕95号)的有关规定 办理。
附件
山西省2014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 山西省德胜昌慈善基金会
2. 山西省通力达司法救济基金会
3. 山西省临猗县教育基金会
4. 山西省华夏炎帝文化基金会
5. 山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 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发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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