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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建军90年的勋章奖章
发布日期:2017-06-30 11:04 来源:中国军网 作者:徐 平
勋章、奖章都是奖励性徽章,因此也统称奖章。从规格上讲,勋章高于奖章。军事勋章、奖章是军人荣誉、成绩的有形标志,颁发勋章、奖章是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军队的重视。
红军的最高荣誉——红星奖章
我军颁发勋章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33年7月9日,为适应红军正规化作战,奖励在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提出在“八一”建军纪念日,颁发红星奖章。红星奖章按其功绩大小,分为一、二、三等。按照规定,一等发给“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人员;二等发给“在某一战役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人员;三等发给“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人员。
红星奖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军节时颁发过两次,后来因红军长征,形势发生了变化,红星奖章没再继续颁发。朱德、周恩来、彭德怀等荣获一等红星奖章;陈毅、张云逸、罗瑞卿、肖克、何长工、罗炳辉等34人获二等红星奖章;王震、杨得志、程子华、杨勇、苏振华、李天佑、钟赤兵等53人获三等红星奖章。
周恩来荣获的编号为第9号的一等红星奖章
杨得志荣获的三等红星奖章
在此之前,中央苏区还颁发过“红旗勋章”,这是土地革命时期标志最高荣誉的一种奖章,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制定颁发。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曾授予毛泽东、朱德、彭德怀、方志敏、徐向前等8位当时红军的主要领导红旗勋章。由于红旗勋章是由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而且也不仅是授予军队人员,因此,严格地讲,不应算军队的奖章。
中央苏区颁发的“红旗勋章”
除了全军性的红星奖章,红军各部队还颁发过一些奖章,以奖励作战有功的红军指战员。如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红四方面军三十军“战士奖章”,红四军第三纵队奖章,红军第十七师司令部“英勇模范奖章”,江西军区第一分区奖章,赣东北省革命军事委员会“努力奖章”,彭杨军校第一分校第四期毕业“优胜奖章”等。
红军第十七师司令部“英勇模范奖章”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我军的奖章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和各抗日根据地的部队,开展了以战斗、生产和做群众工作为主要内容的评选英雄模范活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准备委员会制定的《抗战三周年八路军、新四军奖励条例(草案)》规定,为抗日有功人员颁发一、二、三等奖章。各部队颁发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铁军前卫奖章”,冀中军区“五一奖章”,冀晋军区“星旗勋章”和“红旗奖章”,留守兵团奖章,抗大七分校“劳动英雄奖章”,新四军第十一师“毛泽东旗帜奖章”,八路军晋冀鲁豫太岳军区“劳动英雄奖章”,八路军晋冀鲁豫第四纵队“战斗英雄奖章”,三五九旅“南泥湾劳动英雄奖章”,中央军委骑兵旅“模范生产工作者奖章”,等等。
冀中军区“五一奖章”
八路军“抗日英雄”荣誉章
新四军三师七旅十九团战斗英雄奖章
解放战争时期,英雄的人民解放军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胜利,为配合这一有利形势,我军广泛开展了立功运动,涌现出成千上万的英雄模范。为保证立功运动的健康发展,各军区、野战军先后制定了立功条例,规定了评功标准、立功等级和评功、报功、批功、奖励、贺功的步骤以及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办法。立功运动的开展,极大地调动了官兵英勇杀敌的积极性,全军涌现出“临汾旅”“塔山英雄团”“济南第一团”“钢铁营”“大练岛连”等英雄集体和董存瑞、郅顺义、刘梅村、王克勤、魏来国等成千上万战斗英雄和模范。
由于这一时期经济条件有所改善,为表彰奖励英雄模范,我军各部队颁发了较抗日战争时期更多的奖章。如晋察冀军区“大功奖章”“特功奖章”,察哈尔军区“红星英雄奖章”,东北民主联军(后东北人民解放军)“英雄奖章”“模范奖章”“勇敢奖章”“毛泽东奖章”“朱德奖章”“炮兵英雄奖章”,华东野战军“人民英雄奖章”,华东人民解放军“一等功奖章”,华东野战军第三纵队“杀敌英雄奖章”,冀鲁豫军区“人民功臣奖章”,冀鲁豫军区三分区“光荣奖章”“英雄奖章”,太行军区“杀敌英雄奖章”,第三军“战斗英雄奖章”,第十四军“模范党员奖章”“临汾旅功臣奖章”,第十六军“渡江战斗英雄奖章”“渡江水上英雄奖章”“解放西南人民功臣奖章”等等。
东北民主联军“毛泽东奖章”
东北民主联军“朱德奖章”
华北军区第二兵团“大功”奖章
第十六军“渡江战斗英雄”奖章
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处于战争环境,我军颁发和制作奖章没有统一的规定。
颁发奖章一般为师以上部队,但最低也有团一级部队。奖章的材质也不一样,红军时期,虽然条件艰苦,但是仍重视奖章的质量,如一、二、三等“红星奖章”分别为金、银、铜质,红二方面军“特级优胜奖章”、赣东北省革命军事委员会“努力奖章”等均为银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奖章多为银质和铜质。解放战争后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我军的物质条件大大改善,奖章的材质和形制也较以前讲究。特别是解放了许多大中工业城市的东北解放军奖章种类和质量,在全军居领先地位。
建国后我军统一了奖章的制作和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颁发奖章逐步走向统一。建国初期,各部队颁发了多种奖章,如西南军区的“英模奖章”、第十六军的“执行政策模范奖章”、第十八军后勤部的“万里行车安全奖章”、川南军区的“英雄奖章”、中南军政委员会的“荆江分洪工程胜利奖章”、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抗美援朝战斗英雄奖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的“劳模奖章”等。
1952年1月21日,为加强对立功创模运动的领导,统一全军的奖励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确定在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全国性的勋章、奖章前,先统一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和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分别授予立有各种不同功绩和评选为英雄模范的人员。
1963年9月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了授予立功奖章或英雄(模范)奖章的等级、标准、批准权限和评功、奖励办法。1975年11月起,中央军委历次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奖励项目、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办法,都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1979年3月23日、10月20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分别对战时和平时授予奖章作了统一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奖章分为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两类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制作。英雄模范奖章分一级、二级两种 ;立功奖章分一、二、三等功奖章三种。奖章颁发的范围和办法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颁发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其奖章由中央军委委托军区、军种、兵种首长授予;由军区、军种、兵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颁发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其奖章由军区、军种、兵种首长或军区、军种、兵种首长委托下一级首长授予;立一、二、三等功的个人,分别颁发一、二、三等功奖章,其奖章由批准单位的部队首长或委托下一级部队的首长授予。获得英雄模范奖章或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奖章证书。
除了全军性的英模奖章和立功奖章,各军区、军兵种还颁过许多兼有奖章和纪念章性质的荣誉证章。
各军区都颁发了五好战士证章
海军政治部保卫南沙奖章
空军飞行人员金质荣誉奖章
1955年首次给革命战争功臣授勋
建国后,我军曾两次大规模地为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功臣颁发勋章。第一次是1955年。这一年,人民解放军实行了军衔制、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史称“三大制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对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同时,还有一件令世人瞩目的大事,这就是第一次在全军范围内大规模地给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之臣颁授勋章、奖章。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条例规定,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8月1日独立领导革命武装的光辉史实;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延安宝塔山,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圣地延安是中国人民抗日民族战争的革命大本营;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全国胜利。
各级勋章、奖章的授予条件是: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 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 授予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 )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的排级以下人员。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 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当时的连级以下人员。
我国的勋章、奖章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革命战争时期立功运动、奖励工作的经验,并参照苏联、朝鲜等友好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制定的。我军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为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立下了不朽的功勋。为了表彰战斗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我军各部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也曾颁发过奖章和纪念章以示奖励。但是过去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奖励标准不统一,奖励范围也有很大局限。这次根据宪法规定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这种殊荣,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立功受勋人员的关心,也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伟大历史功绩的肯定,对全军官兵具有巨大的教育和鼓舞作用。
毛泽东授予朱德元帅三枚一级勋章
1955年9月27日下午5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亲自将元帅军衔的命令状一一授予朱德等十位开国元勋,又将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参加中国革命有功人员。此后,全军各级机关和部队均分别举行授予校、尉级军官军衔和勋章奖章仪式。
1955年至1957年,共授予人民解放军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各种勋章10万余枚,各种奖章52万余枚。
彭德怀元帅的勋章证书
1988年第二次为革命战争功臣授勋
第二次颁发勋章是1988年。这一年,人民解放军重新实行军衔制,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功勋荣誉章(简称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离职休养干部的荣誉证章。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7月3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颁发施行。同年“八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
功勋荣誉章共分三种: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胜利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 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分为两级: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约重30.2克,含金(7K金)8.6克,含银21.6克。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约重29.5克,含金(6K金)7.2克,含银22.3克。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包括这期间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及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独立功勋荣誉章 采用长城图案,象征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约重29克,含金(5K金)5.9克,含银23.1克。授予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胜利功勋荣誉章 采用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和人民欢庆胜利。 约重28.3克,含金(4K金)4.6克,含银23.7克。授予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1988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主持了授勋仪式,他宣读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命令,命令授予肖劲光等830人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汪荣华等3704人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贺进恒等47914人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邓兆祥等31519人胜利功勋荣誉章。后来,又陆续补授了一些。截止到1988年底,全军有835人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3721人获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50159人获独立功勋荣誉章;53159人获胜利功勋荣誉章。
从左至右:一级红星荣誉章、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勋章、胜利勋章
建国后我军两次大规模授勋,虽然都是授予军队人员,都分三个历史时期,而且都是与授衔同时进行,但有几点不同:第一,1955年授予的绝大多数是军队在职人员,1988年只授予离休干部;第二,1955年授勋人员同时授衔,1988年授衔不授勋,授勋不授衔;第三,两次授勋对代表三个历史时期的勋章冠名不同,1955年分别为“八一”“独立自由”“解放”,1988年分别为“红星”“独立”“胜利”;第四,两次授勋对解放战争时间界定不同,1955年解放勋章和奖章截止时间为1950年6月30日,1988年胜利功勋荣誉章截止时间为1949年9月30日。
2011年新的15种勋章、奖章
新世纪初,总政治部结合新时期的形势特点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根据《纪律条令》有关规定,设计制作了一、二级英雄模范勋章和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和平使命、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等纪念章,重新设计制作了一、二、三等功奖章和奖励证书。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奖励证书。
(作者系军史专家、解放军后勤学院学术研究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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