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农业合作化的卓越战士

发布日期:2016-12-02 11:54    来源: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作者:张庆泰
张庆泰
    1948年春,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北满地区胜利结束了。面对着一望无际的肥沃土地,小农经济个体经营就不适应了。林枫根据党中央、毛泽东提出的方针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参加并促进农村互助合作运动。他曾亲自到绥化、牡丹江、佳木斯等地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他强调指出:土改之后,农村出现了汪洋大海式的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可以自发地走向资本主义,也可以有领导地走向社会主义。我们的任务就是坚定不移地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互助合作,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互助合作运动中,要搞典型示范,逐步推广。互助组开始要搞小型的,季节性的,逐步发展为常年的互助合作。至于组织形式,由低级到高级,更需要根据群众的亲身经验,由点到面,稳步前进。
    当时北满部分地区开始出现“大把菁”、“合伙组”、“合作社”等农业联合组织(实际上就是后来的初级社)。这件事,很快反映到东北局。林彪、高岗不肯对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就武断地认为这是干部强迫命令搞起来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于是,就以东北局的名义发出了指示,要求各地立即解散这些“不为现实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组织”。同年10月6日,东北局决议指出:“许多地方本质相同、形式不一的所谓‘农业合作社’、‘大把菁’、‘合作种地’等不为现实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组织”,“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在农业生产中的反映”,并且再次宣布不准推行。
    1949年春,东北行政委员会农业部负责人魏震五到泰来、龙江等地检查春耕生产,回来后也汇报了“合伙组”、“合作社”的问题。根据他的了解,这些组织确实是在群众自发要求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绝非任何干部凭空提倡的。他用许多事实说明了这些组织在春耕生产当中初步显示出来的优越性。
    林枫对魏震五所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随即派工作组到肇源县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不久,工作组回到机关,详细汇报了有关“农业合作社”的情况。原来土改前,许多地主就在北满到处圈占土地,盖起窝棚,大量招收从冀、鲁、豫等地逃荒来的农民。地主狡猾地玩弄同农民“合伙经营”的花招,地主出土地、耕畜算是入股,农民出劳动力也算是入股。秋收时,打的粮食70%-80%归地主,其余的20%-30%“恩赐”给农民。显然这种“合伙经营”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它形成一种极为残酷的封建剥削制度。土改以后,地主被打倒了,贫雇农分得了土地和耕畜。但是,由于北满拥有大片可垦荒地,小农经济个体分散经营,显然是不相适应的。
    这就是新情况下的新问题。当党号召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的时候,部分地区就有群众积极酝酿如何组织起来互助合作,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就兴办起来了。其具体组织办法,就是劳力股占四成,耕畜股占四成,土地股占二成,群众自己命名为“四四二合作社”。当然,这种入股分成,比例因地制宜,各有差别。它完全是群众根据亲身经验,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建立起来的生产合作组织。在当时,它确有棒打不散之势,尽管许多合作社表面上奉命“解散”了,但实际上则在互助组的名义下悄悄地保存下来。有的人一经发现,就斥之为“黑社”。
    林枫在听取有关“合作社”问题汇报之后,就深有感触地说:看来,在群众中生根的东西,是谁也扼杀不了的。过去在白区工作时,共产党要搞“合法”斗争,现在,我们是执政党,一切为人民,而群众却在互助组名义掩护下,背着我们搞“合作社”,这是值得深思的。这岂不是说明我们在某些方面开始脱离群众了吗?林枫接着说:“当然,任何新生事物被人们了解、肯定,需要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在东北局的决议未有改变之前,可以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并要不断地将具体情况及时向东北局汇报。这是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必须严格遵守的组织原则。”但是,高岗惯于搞“一言堂”。他对下边的情况反映,根本听不进去。为此,工作组就把这个问题向党中央写了一个书面报告。中央很快把报告批回来,指示东北局认真研究。高岗却置中央批示于不顾,坚持原决议不能修改,并指定有关干部找工作组谈话,指出这是对待东北局决议的态度问题,必须认真考虑。
     林枫知道这一情况以后,当即找工作组谈话。当工作组把向中央写信的详细情况汇报后,林枫说:“向中央如实反映情况,完全符合党章党法,组织上找谈话,不要紧张,也不要背包袱。”说着,他笑了起来:“你们写信有带刺儿的语言,这就不对了,玫瑰花虽好,有刺就容易伤人啊!”林枫对待干部一向都是以诚相待,关心备至。凡是与林枫接触过的同志,无不为他那忠厚长者的风度所吸引。时至今日,我们每逢回忆与林枫在一起相处的情景,如临春风之感便在心灵深处油然而生。
    1950年春,东北局召开农村工作座谈会。我和杜者蘅、魏震五等参加了座谈会。关于合作社的那场争论又被重新提了起来,高岗仍顽固坚持“必须反对各种各样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
    杜者蘅、魏震五等回到农业部,对这一问题又开展了讨论。林枫总是耐心倾听同志们的发言,只是偶然提出启发式的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呢?然后告诉大家:最早提出批判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是毛泽东。19484月初,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在林枫的耐心启发引导下,同志们逐步地领会毛泽东讲话的精神和实质,开始理解所谓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乃是指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出来的一种平均主义思想,以为把整个社会经济都改造为划一的“平均的”小农经济,就是实行社会主义。林枫说:“抱有平均主义思想的人就是在主观上梦想超越反封建的界限,进而要把矛头指向中农和新式富农,直至指向工商业者,这样就必然要打击广大工农生产者的积极性,必然要使社会生产力推向下降以至遭到破坏。因此,我们对平均主义思想必须坚决进行批判。”
    讨论中,同志们经过反复研究,深深地感到“合伙组”、“合作社”,就其本质而言,与这种空想社会主义毫无共同之点。大家指出:“合作社”体现了等价交换,等量劳动交换,决不是出自某些干部个人的平均主义思想,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反映土改后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体现了自愿互利、按劳分配的原则,哪里有平均主义的东西呢?又怎么能算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呢?在我们讨论过程中,林枫始终深沉地思考,细心地倾听,然后他谨慎地表示:“任何原则分歧只能到群众的实践中去找答案,这就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除此以外别无办法。谁也不能坐在房子里在书本上就可以找到现成的结论。”
    19519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12月以草案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决议,总结各地经验,明确地肯定了“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深刻地指出,“一般地说来,互助合作运动是在具体的曲折的道路上前进着。不问群众的条件和经验如何,企图用一种抽象的公式去机械地硬套,当然是错误的,是有损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的”。决议肯定了在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明确指出,“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形式”。并且着重指出,“这种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
    昨天还被看作“本质相同,形式不一”、“不为现实经济条件所许可的生产组织”,今天中央就宣布为“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并且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了。林枫是怎样对待这个问题的呢?他一向光明磊落,顾大局,识大体,从不计较个人一时之短长。他深刻地指出:“中央明确解决了这个大是大非问题,大家当然感到高兴。但是我们还应当清醒认识所谓空想农业社会主义的核心是绝对平均主义思想。我们不能设想中央决议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农村小生产者占绝对优势,它是产生平均主义的社会根源。小生产者又往往容易犯急性病,因此他可以单凭革命热情想在一个早晨就实现社会主义,这就时常带有某种空想的色彩。”
    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一般互助组不同的特点,就是最集中地表现在社会主义因素的增长,它是由一般互助组走向集体农业的过渡形式。林枫及时地指出:看不到或者不重视其社会主义因素,就会犯右的错误。如果忽视甚至否定它的私有基础,而急于扩大公共积累,就会犯“左”的错误。怎样防止这两种倾向而把农业生产合作社越办越好呢?林枫坚定表示:我们必须下功夫总结近年来互助合作经验,再吸收国际上的农业集体化经验,制定一个章程,以便干部群众有所遵循。经过七八个月的艰苦工作,经东北局审查批准,19531月,东北人民政府农业部颁发了《东北区农业生产合作化试行章程》。
    林枫语重心长地说:“有了章程还必须学会善于贯彻执行。有的同志提问应当注意防止什么倾向,我看不能有框子,应当有什么倾向就反什么倾向,有多少就反多少。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这样才能不断克服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并且随时准备澄清理论上的大是大非。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如果不能搞清什么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什么是科学的社会主义,就不能划清两者的界限,就不善于开展两条战线的斗争,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也就仍然可能陷入盲目性而迷失方向。”历史是无情的,在农业合作化后期,匆忙并大社,匆忙成立人民公社,搞“一大二公”,搞
“一平二调”,“刮共产风”,“吃大锅饭”,当时谁曾清醒地认识空想农业社会主义的幽灵开始徘徊在祖国大地呢?只有粉碎“四人帮”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冲破了禁区,解放了思想,我们的农村社会主义又经过若干曲折的道路,才真正逐步获得从空想到科学的健康发展。林枫九泉有知,当为此而感到莫大欣慰!
   作者:(1905–1990),曾任东北行政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东北人民政府农业局副局长,中央农业部计划局长、合作局长,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副省长、辽宁省政协副主席、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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