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绥文化教育发展基金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连线 »

赵小鲁律师: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实现“完胜”

发布日期:2018-04-26 12:22    来源:昆仑策网    作者:赵小鲁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实现“完胜”;呼唤英雄情怀,振奋民族精神,任重道远
  ——检察日报记者关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若干问题对赵小鲁律师的采访录
  记者:赵律师,《英雄烈士保护法》去年十二月通过一读。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期期间,代表们对通过立法保护英烈名誉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也许,《英雄烈士保护法》很快就要二读,距离出台越来越近了。您作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五壮士后人的代理人,并多次呼吁通过立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一定有很多想法。希望您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前夕,谈谈您的想法。
  赵律师:谢谢。《英雄烈士保护法》现在呼之欲出。全国人民都非常期盼。但是,我们要理解《英雄烈士保护法》这部法律的意义,需要知道,这部法律的立法和出台,既不是一帆风顺,也是历史必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振奋民族精神,呼唤民族的英雄情怀所必然。
  我在以前的一系列文章中,多次感叹:早在2005年,一股猖狂多年的历史虚无主义势力,就已经掀起浊浪滔天。结果是,教育部将狼牙山五壮士故事从小学课本删除。历时多年,我们的媒体,我们的舆论,视若无睹,无人发声。此后,诋毁我们一系列英雄的歪风愈演愈烈。2013年,第二轮历史虚无主义高潮再次掀起,并集中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历史事实。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悲愤的大声疾呼:“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曾担任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的师政委,国防大学政委赵可铭上将含着眼泪说:“我们解放军在孤军奋战!”一位七十多岁的原驻拉美老大使对我说:“现在共产党树立的所有英雄都被糟改的不成样子,怎么中央也没个说法”。我们起诉诬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的洪振快之后,网上一片唱衰之声,都是论证这个官司我们赢不了。断定洪振快不可能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我们的主流媒体基本上是一片禁声,不发一言。
  这就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发生以前和最初的背景情况。
  接着,我们逐步看到:事情正在起变化。
  一、2015年7月24日,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和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委托赵小鲁律师和王立华同志为起诉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代理人,并举行了授权仪式。
  二、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成立了由七名律师组成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配合代理人赵小鲁律师工作。
  三、2015年8月15日,我们提交了起诉书。因为那天是周末,提交起诉日期确定为2015年8月17日。
  四、2015年9月3日“九三”阅兵,狼牙山五壮士英模方队被调整为第一个方队,通过天安门广场,首先接受习总书记、党中央和全国人民的检阅。中央电视台在现场报道的解说词中,有这样一句话:当狼牙山五壮士英模方队通过天安门广场时,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华民族没有英雄不行”。
  五、2015年10月21日,中央颁布了《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请注意第三项。这是首次在党的规章中提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要受到党纪处分。
  六、2016年2月,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带领中央军委全体委员,视察解放军报社。习主席在参观报社历史展览时,走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大型展板前,“驻足良久”。在视察解放军报发表的讲话中强调,“新形势下办好解放军报,必须坚持军报姓党,强化政治意识、政权意识、阵地意识,勇于举旗帜、打头阵、当先锋,当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生力军”。有关报道指出,“意识形态斗争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抹黑领袖和英雄,否定我党我军历史传统。敌对势力以所谓探源人性、还原历史等手法,恶意中伤党的领袖、贬损战斗英雄、恶搞士兵典范;打着学术研究的旗号散布历史虚无主义,热衷于篡改历史定论、为反面人物翻案,用野史稗史取代正史信史;借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鼓吹抬高国民党抗日将领贡献,否定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在抗战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妄图割裂我党我军红色基因血脉”。有关报道指出,习近平总书记说:“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部门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必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宣传思想阵地,我们不去占领,人家就会去占领。”“当前,思想舆论领域大致有红色、黑色、灰色三个地带。红色地带是我们的主阵地,一定要守住;黑色地带主要是负面的东西,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大大压缩其地盘;灰色地带要大张旗鼓争取,使其转化为红色地带。要增强阵地意识,加强阵地管理,选好配强宣传思想部门领导班子,确保宣传思想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的人手里”。
  这是党中央第一次对意识形态领域和历史虚无主义的重大政治斗争发出明晰的声音。当时对我们正在困境中奋斗的同志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七、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历经二审六次庭前会议,历时一年。在诉讼期间,这一案件受到国际媒体广泛关注,自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在西城法院立案,就被境外媒体炒作的沸沸扬扬,虽已经历时一年,但至今经久不息。一个名誉权案件,在全国和国际社会引发如此经久不息的长期关注,本身就说明了很多问题。
  八、2016年6月27日,西城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位英雄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荣誉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九、同日,新华社向全世界播发数千字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判决书主文。这在新华社向全世界发的通稿中,是极其罕见的。
  十、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
  十一、2016年9月30日,国家烈士纪念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与社会各界群众隆重举行祭奠活动。报纸电台做了广泛报道。
  十二、2016年10月19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十三、2016年10月27日,中央颁布《政治生活准则》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请注意,这是在党的规章中,再次明确提出对共产党员的要求:“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
  十四、2017年2月中旬,《求是》杂志全文发表了我的《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文章。编发了《内参》,并编发了《专送件》。
  十五、2017年2月21日,全国人大立法部门紧急通知我参加第一次召开的关于以立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问题的座谈会。本人在会上脱稿发言长达四十分钟,呼吁尽快制定英雄立法。发言内容受到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本人并将此前撰写的呼吁尽快制定英雄立法的多篇文章,直接报送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参考。
  十六、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五读通过的《民法总则》,在第五次审议第十次会议,临时动议,增加了185条,并获高票通过。“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第一次通过全国人大立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
  十七、2017年4月,经中共中央决定,全国人大正式启动《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十八、2017年7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论述意识形态工作重要性,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十九、2017年8月11日,全国人大有关同志告诉我:经中央决定,已经正式启动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二十、2017年10月18日,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政治报告中指出:“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要加强理论武装,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请注意: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专门篇幅论述意识形态问题,并不多见。
  二十一、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一读。
  二十二、2018年4月清明节期间,全国各地均大规模举行祭奠先烈的纪念活动。请注意,在我的记忆中,已经多年没有如此大规模举行全国性的祭奠先烈的活动了。
  我们简单回顾这些历史事件,不难发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成果,很快就在党的规章中体现出来,并很快上升为法律。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成果,正在成为酝酿推动《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的催化剂,并对彻底改变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被动态势,弘扬全民族的英雄情怀,产生着广泛影响。这绝不是一个人,一个案件所能产生的效果,实际上,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需要之必然。
  我们相信,《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呼之欲出,理由也正在于此。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意义,也由此呼之欲出。1、第一个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的经典案例;2、第一个在法律上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反击战;3、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政治斗争;4、第一个新华社以数千字长文向全世界播发狼牙山五壮士判决书通稿的案件;5、第一个和历史虚无主义斗争法律化的“辽沈战役”;6、第一个反击历史虚无主义具有重要司法意义的划时代判决。五壮士名誉案蕴涵政治思想文化理论法律诸多领域的创新发展;7、第一声以法律保卫英雄名誉,振奋民族精神,呼唤英雄情怀的冲锋号。
  记者: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生效判决后,还是有一些不同声音。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是政治判决,不是法律判决。请您首先就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谈谈看法。
  赵律师:这个案子尽管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学界其实还是有争议的。有些人还是认为,这是个政治判决,还是认为,洪振快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我说,如果这些人士认真看看我们写的代理词,所有的问题都一清二楚。洪振快到底是不是一个严肃的历史学者,到底是不是进行学术研究?从我们的代理词中能看得非常清楚。但是,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这个极其难得的认识历史虚无主义,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经典案例,我们基本没有宣传。这使很多朋友非常不理解。我觉得,如果我们不充分地利用这个经典案例来教育大家,那就是我们共产党在意识形态斗争中的损失。所以说,我也觉得很遗憾。这个案子,据有关老同志讲: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极少数几个大案之一。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影响,可以类比四人帮案件和薄熙来案件。这个说法,只是一家之言,但也足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重大社会影响。
  为什么这样一个侵犯英雄名誉的案件,引起了党和国家,全国人民如此高度的关注?原因很多。我在一系列文章中均有充分阐述。但最重要的,是这个案件对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完善和实施,具有引领性、标志性和开创性的意义。
  《英雄烈士保护法》有很多条款,是直接引用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判决书的基本观点。例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等等。所以,实际上,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子,是建国以来司法审判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法院判决在法律上、法理上都具有开先河的意义。我在很多文章中都有总结,这里简单说几条。
  第一个,就是直接以宪法作为指导。过去,我们的案件是从来不会以宪法直接作为指导的,都是以部门法、具体法律条文来作为判决依据。但是,这个案件是以宪法直接指导作为判决依据了。为什么呢?首先,案件涉及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精神,这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事情;其次,我国的部门法,对历史虚无主义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行为方式,是以前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所未见,部门法没有具体规定。我们更多的是需要利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加以判断。其三,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母法。过去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根本法不能用于司法审判,根本法,要经过基本法、部门法、地方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再具体到实施细则,才能一个一个台阶落地。这种理论,是否妥当,我不好评论。我们现在还没有违宪审查,可能还远远不能走到这一步。但是,如果按照传统司法审判理论,宪法就被架空了。当宪法的基本原则,还没有具化为基本法、部门法、地方法规、行政法规之前,是否就不能指导司法审判?我觉得,理论上还可以探讨。但至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开了先河。这一案例在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目前还没有被注意到。我在此提一下,权作一家之言吧。
  第二个,就是直接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指导这个案件的审判。我们过去的案子审判,基本上是用法学院讲授的法理、立法的法条。法学院讲授的很多内容,还是直接移植于西方法律法理。这些年,我们越来越感到,单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学理论,不能解决我们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以,从十八大以来,习总就反复的提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这之前,我们学界有一批理论家,已经在开始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和西方的一些基本的法学理念,具有完全不同的,全新的内容。首先,指导思想不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是西方法学理论;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要解决我们自己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无法依靠西方的法学理论来解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又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西方一切优秀的法学理论,但必须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扬弃过程,真正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中华文化之中。生吞活剥,机械照搬,必然南橘北枳。再次,根本上,我们是站在中国的黄土地上,需要解决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所遇到的自己的问题。我们必须研究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在法学界,还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重大意义,几乎是全方位的。随着我们对这一案例的宣传研究,其重大意义必然会逐步凸显出来。
  具体到您的采访主题,可以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对《英雄烈士保护法》具有引领性、标志性、开创性的意义。也就是说,没有这个判决,也就不会有《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
  第三个,就是把英烈的名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说清楚。过去我们按照西方的传统法学理论,名誉权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国家管不着。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判决,明确把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和精神,认定为已经内化为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内化为社会主义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的一部分,因此,属于中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这样就为后来《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将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列为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承担这一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按传统的法学理论,名誉权纠纷属于私法领域,检察机关不应该介入。但是,当英烈的名誉涉及到的,是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共秩序和民族精神核心元素的时候,那就是国家的事儿了。所以,就可以被列为公益诉讼的一部分。社会公益诉讼,就涉及到国家的公法领域,检察机关就当然可以介入。这是很重要的法学理论上的突破。
  第四个,我们知道,洪振快先生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审理过程中,发表了很多观点。即使到现在,单独说起来,这些观点依然在一些人中很有蛊惑性。法院判决,基本是逐一予以回答。
  比如,洪振快认为,你们这个判决,违反了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其实,联合国有关国际公约,早就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此种自由,不得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比如,洪振快认为,学术问题,法院是没有资格裁决的。所以,你们法院应该采取非常谦卑的态度,不要介入学术争议。你们也没有资格能力来裁决学术问题。比如,洪振快认为,你们这是政治判决,不是法律判决。比如,你们这样特殊的保护英雄名誉,这是对社会公众的不公平。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你为什么这么大力度来保护英雄的名誉。对普通老百姓的名誉能够用这么大的力度来保护吗?所以说,这对普通老百姓是不公平的。比如,洪振快说,案涉两篇文章,没有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材料、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你凭什么说我是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比如,洪振快说,公众有权知道事实真相。这是他反复讲的:我代表的是老百姓、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有权利知道事实真相。你为什么不让我来说话?等等等等。
我曾经在一些文章中,专门梳理了洪振快先生大概三十八个原汁原味的原话观点。
  一审,洪振快突然中途退庭。到二审的时候,洪振快先生干脆公开说:你们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故事就是瞎编的,说,葛振林、宋学义根本就没有参加9月25号那场战斗。说,你们共产党的历史都是瞎编的。这些话,就连形式上的证据都没有,都不顾了。所以,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洪振快以“自认”的方式,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
  如果这个案子,我们不宣传,在法理上不分析透,还是不能够说服一些有不同看法的人。这个案子,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我们恰恰是在法理和法律上分析透了。我在一审的三万九千字代理词中,二审提交法院书面代理词八万字的三十一个问题中,二审即席发表的近万字代理词中,通篇讲的,都是法律法理和证据。您有时间可以看一看。
  凡诉讼案件,不讲抽象的理论,口号,似是而非的观点。诉讼,讲的是证据,法律责任要件,法律关系要素,法律条文,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精神和公平正义。所以,孰是孰非,一切还要立足于证据和法律责任要件的分析。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关键,是要从民事责任四个构成要件分析,认定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主观故意。洪振快自己说,我没有自己的观点,我所有的文章引用的资料都不是我的,我也没有使用侮辱的语言,我就是提出质疑,你凭什么说我侮辱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这些说法,需要我们在法律法理和证据上加以解决。
  咱们说侮辱、诽谤侵犯他人名誉权,主观要件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咱们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主要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我们基本上认定的很少。洪振快说,根本我就没有故意,你凭什么认定我侵权?因此,在法理上、在认定法律责任四个构成要件上,核心还是如何认定洪振快侵犯名誉的主观故意。
  如何认定洪振快的主观故意,我们说是直接故意,我们有这么几个观点:
  第一个,要从行为人主观言论上判断。你自己是不是说了这个话了,是不是用明示的方式表达了你自己就是想贬低狼牙山五壮士的社会评价这种意图。洪振快说,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故事,所有的细节都不是真实的。这就是要通过细节否定来根本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第二个,洪振快干脆就说,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故事就是瞎编的。这是他公开的直白的这么说了。后来,干脆还说,你们共产党的历史就是瞎编的。这是二审说的。还说,葛振林、宋学义根本就没有参加41年9月25号的战斗,不知从哪里跑出来,编造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在开庭时,我听到洪振快这样说,都不禁愕然。这是连最起码的形式上的证据也没有,就变成直接攻击了。后来,法院判决判定,洪振快没有丝毫证据,就说共产党的历史是瞎编的,狼牙山五壮士是瞎编的,葛振林、宋学义根本就没参加9月25号的战斗,是他们编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在法律上,就构成了“自认”。你自己承认自己主观上就是要贬损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形象和社会评价。这是二审判决。因为,一审的时候,他连着三次提出来,要让审判长回避,要让庭长回避,最后他干脆就拂袖而去,就退庭了。因此,他没有发表代理意见。主要是我们单方发表的代理意见。这在诉讼技巧上,是犯了大忌。因为你放弃了法律赋予你的诉讼权利。所以,正如我们所料,二审上诉状,洪振快做了认真准备。大概是有六万八千字的一份上诉状,跟一个小册子一样。但是,那里面写的,我认为是完全没有道理的,逻辑混乱,自相矛盾。我们也做了全面反驳。
  第二个,就是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因为你的行为方式,是受你的主观意图的左右,你的行为方式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完全能够通过你的行为方式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这个案子中,洪振快的行为方式具有新特点。洪振快一再说,我没有自己的观点,我引用的内容都是有材料来源的。而且,原汁原味,没有一个标点符号、一个句号被修改过。此外,我也没有使用任何侮辱性的语言。这是他自己讲。我们在这个案子中,在法学理论和诉讼技巧上,花费的最大的时间精力,就是逐一分析了他的每一个证据。因为从诉讼技巧说,证据的选择和使用,可以反映洪振快的主观意图。洪振快一共提交了六十几个证据,我们提交了二十几个。除了重叠的以外,他提交的证据,包括很多内容,经常一个证据里面,包括了很多证据线索,加起来得有一百多个证据线索的证据,我们逐一分析了他的证据,而且分析的历史资料,高达一百多万字。所以,工作量非常非常大。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诉讼案件,实际上,需要考证非常多的历史资料。所以,工作量出奇的大。因为涉及到的是一个历史问题,我们要从历史材料上,逐一分析他的行为特点,揭露他的主观故意。
  第三,我们揭露了他十三种诡辩手法。对每一个证据分析,都分丝析缕,顺藤摸瓜,敲骨吸髓,分析到了极致。洪振快提供的上百个证据资料,所有的证据都有一个特点,最后,让我们都大跌眼镜,就是,所有的证据都是“碎片化断章取义”。证据是诉讼之王。我们打官司,就是以收集证据、分析证据、使用证据和采信证据为核心内容。我们在诉讼中,详细分析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据优先和最佳证据的相互关系,分析了历史研究资料和诉讼证据的关系。为了准备诉讼,我买了当时可以买到的几乎所有关于证据学的专著,了解学术前沿的最新情况。开庭时,一切已经了然于胸。因此,你要不分析这些证据,你就觉得他说的还是有点道理,你一分析这些证据,能把你气死。这还是号称历史学者严谨的学术态度吗?实际上,就是利用公众不熟悉历史资料,公然欺骗公众。
  我还有一个深刻的体会。洪振快处处以专业历史研究者自居,说法院没有历史素养,律师不懂历史研究,因此,没有资格对他的言行进行评判。洪振快发表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意图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形象,始终打着历史考据、言论自由、学术研究和还原历史真相的幌子,企图以此蒙蔽广大善良的群众。在诉讼中,洪振快大谈历史研究的五原则。以证明自己的细节考证,符合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例如,证据优先原则,论从史出原则。为此,我也尽可能研究了一些著名历史学家关于研究历史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的专著文章。实际上,历史研究原则,还有很多种,包括两重证据说,三重证据说,和最重要的“综合分析”说。
  我说,被告作为自诩的历史学者,恰恰漏掉了“综合分析”这一非常重要的历史研究原则。历史研究的所有资料,最终都必须经过“综合分析”,才能得出自己的结论。立场观点不同,决定了在相同的历史资料面前,证据取舍不同,分析使用证据的方法不同,证明目的不同,最终结论也必然不同。被告在本案中“将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做法,与其声称的研究历史五原则,风马牛不相及,完全背道而驰。
  研究英雄烈士的历史和精神,要坚持综合分析,坚持历史唯物论和辩证唯物论。我的这一观点,已经体现在《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第十四条的条文中。
  我和王立华同志在一审和二审,全身心投入调查分析每一个证据线索和历史资料。一审,我的代理词就三万九千字,九易其稿;二审,我的代理词,一个是八万字,涉及三十一个问题;一个,是即席发表的代理意见,九千多字。还有另外一位代理人王立华同志,他整理的历史资料和证据,七万字。还有他的代理意见,一审、二审加起来,也得有两万字。我们累计写了代理词二十二万字。我执业三十五年,累积办了几千件案子,代理词能写到一、两万字的,都极少。基本上,这个案子已经穷尽了我们所有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为什么花了这么大的力量?我们认为这个案子的意义非常大。所以,我们在法律、法理上不敢有丝毫的懈怠,或掉以轻心。所有准确的文字,在代理词里,都有非常明晰的表述。我就随口举几个例子。
  咱们说,狼牙山五壮士纵身跳崖,宁死不屈,是凸显民族气节,惊天地泣鬼神的英雄行为。洪振快却说,不是纵身跳崖,是“三跳二溜”。三个人跳下去,两个人出溜下去。出溜下去,说明狼牙山五壮士这个事儿,也不是那么英勇。三跳二溜的说法,是从哪儿来的呢?洪振快说,提供此说法的是当时一团政委陈海涵(后曾任广州军区副司令员)的夫人陈逊,她当时是第一军分区战线剧社的指导员(后曾任广州市委党校副校长),可以推测陈逊应该是知情的,“三跳二溜”之说并非空穴来风。但是,我们反复要求洪振快提供陈逊同志在什么场合说的三跳二溜?至今,洪振快也没有提供。不知道他怎么说出来的。作为洪振快污蔑狼牙山五壮士基本历史事实的“三跳二溜”的关键证据,洪振快至今只是说,这是陈逊说的。但始终没有提供陈逊是否有这一说法的原始资料出处。随后,我们考察了当时的战况资料,陈逊当时已经跟着她的丈夫,一团团政委陈海涵,带领四万群众跳出了敌人的包围圈,9月25号的战斗,陈逊是不在现场的。但是,洪振快在他的文章里说,“推测”陈逊是知情人。依靠洪振快的“推测”,就把狼牙山五壮士英勇跳崖的壮举,说成是“三跳二溜”,这是一个严谨治学的历史学者所应有的态度吗?
  洪振快说,他还有一个证据,葛振林在《红旗飘飘》里有一篇文章,说他是“溜”、“滚”、“蹿”。“溜”、“滚”、“蹿”这三个字,是葛振林自己在文章里说的,不是我说的。既然能够“溜”、“滚”、“蹿”,说明什么,说明他就是出溜下去的。后来,我们找到葛振林的那篇文章。那篇文章有关内容是一段话,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就是:班长的白衬衣在我眼前一闪,班长跳下去了。我就在他几步远的地方跳下去了,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这是原话。然后,葛振林说,在空中手就乱抓,忽然间感觉抓到东西了, 实际上,就是到半山腰的时候,正好底下有一个小树林,挡了一下,就在小树林里连滚带滑,就出现了“溜”、“滚”、“蹿”这三个词。你要从这段文字来看,他是跟着班长跳下去的。非常清楚。但是,洪振快只用了“溜”、“滚”、“蹿”这三个字。这不是糊弄老百姓吗?!原来有的学者说,洪振快这叫选择性使用证据,我说不对。为什么呢?选择性使用证据,在诉讼中,律师站在不同的当事人的立场,是有可能选择性使用证据的。这是一种诉讼技巧。但是,洪振快不是选择性使用证据,他是将所有的证据碎片化,然后再揉搓一团,形成一个新的断章取义的所谓证据。他提供的所谓证据,和原始证据,已经面目全非,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再随口举一个。洪振快引用了一个资料来源说,当时知情人说,狼牙山五壮士是怎么回事呢,这个知情人采访了当时狼牙山地区的老人,说没有狼牙山五壮士这个事儿。实际上,狼牙山五壮士,就是八路军的几个土八路,散兵游勇,跑到村子里,拿着枪逼迫群众要吃要喝,还打人骂人。群众受不了了,有人跑到日军那里去告诉日军,领着日军来抓这几个人。于是,这几个土八路就往山上跑,后来就衍生出了狼牙山五壮士这个事儿。还有一种说法,日军把这几个土八路逼到绝路了,三个人被打死了,两个人受了伤。日军把打死的土八路扔到山崖下面,血肉模糊。其实不是跳崖。两个人受了伤,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跑了,后来这两个人跑出来,就编造了一个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这是他引用的一段文字的来源。
  这份资料来源,他明确说,是直接引用了北京青年报的一篇文章。我们就把北京青年报这篇文章找到。这是不到两千字的一篇文章。我记得,这篇文章的文章结构共三部分,第一部分小标题是“谣言”,第二部分小标题是“调查”,第三部分小标题是“回应”。洪振快引用的资料来源,就是“谣言”这部分内容。他引用这段话,青年报早就明确说是“谣言”,洪振快却当作历史资料加以引用。这不是公然欺骗人嘛。青年报的“回应”部分,采访了两个人。一个是狼牙山五壮士六班所在七连老连长刘福山的儿子叫刘宏泉,他后来是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会长。他接受采访答复说,这样散布谣言,这不是没有良心了吗?!还有一个,就是当年这场战斗发生的时候,山下抗日村的老村长的孙女叫李芳。李芳现在是狼牙山风景区狼牙山五壮士纪念馆的馆长。他们做了回应,说历史事实非常清楚,哪儿能这么随心所欲的去编造呢?然而,调查的情况,洪振快不引用,人家回应的情况,洪振快也不引用,他就把人家文章中明确写明是“谣言”的这段话拿过来,作为支撑他观点的基本事实了。你要不查这些事儿,查个底儿掉,可能就真的不明白,人家说的有鼻子有眼,引用的所有资料都是原汁原味,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变。这还是有名有姓的报纸上登的。你要不下大力气去查,还真是不容易揭露他的这种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诡辩手法。
  又比如,洪振快向法院提供了一个“关键证据”,这是武汉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出的一本书,《中国人民抗日大辞典》,其中有一个狼牙山五壮士的词条。这个词条说,狼牙山五壮士不是五个人,是六个人。其中有一个吴希顺,是个小商人出身,结果打仗被逼到绝路以后,他就举手投降,跑到日军的阵地上去了,结果日军不明白怎么回事,一刀把他捅死了。所以,洪振快在质疑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故事的时候,说,狼牙山五壮士到底是五个人,还是六个人呢?实际上应该是六个人。《抗日战争大辞典》上是这么说的。
  我们的观点是,咱们说的狼牙山五壮士这个英雄群体,是指最后故意把日军引向了绝路,掩护了我们的主力和四万群众突围。最后把日寇引到绝路上,子弹打光了,他们摔毁了枪支,纵身跳崖,宁死不屈,是指的这五个人。有两个情节。第一个,九月二十五日战斗,开始是七连担任掩护任务,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还有当地的民兵也参加了战斗,还设置了地雷阵,把鬼子炸死不少。战斗是一个持续一天的过程。主要掩护任务完成后,七连留下了六班断后,七连也去追大部队。六班五名战士,继续阻击敌人,连续打退敌人多次进攻,把敌人短暂甩开,脱离接触后,他们本可以追上大部队,跟着大部队走了。但是,也可能把敌人引到大部队突围的方向。而且,大部队一团,还带着四万群众呢,行动肯定比较缓慢。第二个,如果往另外的方向走,就是将敌人引到绝路上,但五壮士也就没有后路了。最后,他们五个人决定引着日寇往绝路上走,并最后跳崖殉国。所以,这是一个气壮山河的,史诗般的英雄事迹。我们在起诉书中,根据充分的证据,要求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但是,《抗日战争大辞典》,说狼牙山五壮士有六个人。到底怎么回事?我一看那个证据,是1995年4月出版的。后来再版过没有?不知道。需要查。我对我们律师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发现和抓住一切证据线索,顺藤摸瓜,敲骨吸髓,穷尽一切调查结果,然后得出自己的判断。结果我们一查,再版了,在2015年修订。我们想,既然再版了,而洪振快不可能不知道,但是没有向法院提供这一关键证据的最新版本,就一定有问题。我们就四处找这本词典。就在开庭前的前一天,我们终于用高价买到了新版本。我们一看,那个词条已经改了,狼牙山五壮士是五个人,不是六个人。这样,我们当庭就说,洪振快先生自诩为非常有专业素质的历史学者,你提供的证据又号称是关键证据,那再版的这个事,你能不知道吗?知道为什么不向法院提交?实际上,故意隐瞒了对你不利的证据。你这是严谨的科学态度吗?绝不是。洪振快在这个问题上一言都不发,从始至终,一个字都不回应你。
  我这里随口说的例子,在代理词中,都有详实准确的文字表述。你可以查阅一下我的代理词。代理词说的非常详实准确。
  记者:赵律师,根据网上信息,二审双方辩论比较激烈,可以介绍二审开庭的情况吗?
  赵律师:对二审开庭可能出现的情况,我们有几个预判。第一个预判,一审的时候,洪振快先生不是中途退庭了吗,实际上,从诉讼的角度讲,洪振快中途退庭,这是一个大失招,因为他失去了一个为自己的观点辩护的机会。因此,我们想,二审的时候,他会全力以赴。果然,洪振快的二审上诉状,写了大概6万多字,非常厚的一个上诉状。第二个预判,我们估计他会尽可能的占用时间,发挥自己的观点,因而留给我们发表意见的时间可能会比较少。因为,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时,有一个特点:一定要保证程序绝对合法,不会让双方任何一方在程序上提出异议来。因此,上诉人要充分发表观点,我估计法院可能不好过分的去掌控时间。但是,法院也不可能无限期拖延审理时间。二审,一般半天就应该审理完毕。果然,二审开庭时,洪振快上来就讲了一个多小时。审判长两次说,上诉人,你已经提交书面材料,我们法院会仔细研究,你是不是讲你的主要观点?但洪振快坚持照着他的上诉状讲。然后,他的三位代理人,每个人大概讲了半个小时左右。应该说,充分发表意见,也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权利。但是,我们的通常做法,是当庭讲主要观点,并论述清楚,然后提交书面意见。法院会全面考虑。我们分析,这个案子二审时候,也不可能拖得时间太长,估计就是三、四个小时左右,半天的时间。因此,留给我们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小时。当时我们是这样想的。实际上,开庭开了五个小时,大部分时间是上诉方在发表代理意见。后来留给我们的时间,也就是一个小时多一点。但由于我们预做准备,却也够了。
  根据这些预判,我们事先做了准备。第一,我们事先提交了一个八万字的代理意见,针对所有洪振快可能涉及到的观点,我们整理了三十一个问题,我们先提交了。第二,我们准备了二审一、二轮的书面辩护意见。我们必须准备在法庭审理没有比较充裕时间展开辩论的时候,要把主要观点说清楚。庭后再提交一份即席答辩意见作为补充。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二审庭审情况有一个预判,对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观点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判。这对律师的诉讼业务能力,也是一个考验。
  二审开庭时,我认真听上诉方发表意见时,一边听,一边记要点,一边提炼整理应对要点和思路。洪振快和三位代理人,讲的观点,中心意思是,洪振快是一个严谨的学者,他进行学术研究,尽到了自己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洪振快的学术观点,就是有些错误,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当时洪振快讲了八个大问题,还有三位代理人,都分别讲了七八个问题。最后轮到我们,就接近中午了。
  我对于上诉方自称是一个严谨的历史研究者,严格遵循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等等观点,越听越来气。干脆就完全脱离了我原来准备的稿子。我说,我只说一个问题。洪振快先生和几位代理人,一共加起来,讲了二十五个观点,我说,你们所有的问题,在我们向法院提交的书面代理词的三十一个问题中,已经全部涵盖了。我为了节省诉讼资源,不再赘述。我只讲一个问题,洪振快先生是不是一个严谨的历史学者?他自己讲:我的所有言论都是有来源的,而且是原汁原味,一个标点符号、一个逗号、一个句号都没有改过。我说,我们还是要用证据说话。接着,我一口气举了三个例子。都是说明洪振快先生故意将所有的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我说,如果审判长允许的话,我可以在这里,一口气举出三十个例子来。洪振快先生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把所有的证据都碎片化,然后断章取义,以达到严重歪曲事实,曲解历史的目的。这显然无法得出一位严谨的历史学者,秉持严谨的历史研究态度的结论。
  我还特别说,洪振快先生说,你们都没有历史研究的素养,你们律师没有历史研究素养,法院更没有历史研究素养。只有我有。所以,法院无权评判我的历史研究成果。洪振快先生说,我们历史研究有五个公认的原则,证据优先原则,论从史出原则。等等。他说,我研究历史,就是遵循这五大原则。实际上,恰恰是洪振快先生自己违背了这五个原则。
  为了搞清楚研究历史的原则问题,我下了特别大的力量。我事先把当时几个出名的史学大家撰写的,关于历史研究方法的著作都买了,都看了一下。所以说,我对于至少是占主导地位的、研究社会历史的这些基本方法,有了基本了解。例如,二重证据说,三重证据说,多重证据说,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综合分析原则。我说,上诉人列举了五大原则,但恰恰遗漏了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综合分析原则,就是对所有的证据,你要比较、分析,要有你的立场、思想方法和你的观点。上诉人为什么不提综合分析原则啊?就是想回避自己的立场、观点、方法。
  上诉人说,自己的观点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他举出几个词,平等,公正,法治。我说,上诉人恰恰遗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最基本的元素:爱国。我说,如果如上诉人所说,所有共产党的证据,原始证据,都是假的,那些日本人在战后五十年写的回忆录,连原件都没有,却认为是完全可靠的,日军的证据是可靠的,共产党的证据是不可靠的。我说,这是站在什么立场上研究历史?没有爱国,还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讲到“爱国”的立场,我终于感觉出了一口憋压许久的“恶气”。研究抗日战争历史,却没有“爱国”的立场,可能有正确结论吗?!
  我一口气讲了三十分钟。审判长最后说,上诉人,还有什么意见要说吗?他们说没有了。关键是,我们把证据吃透了。紧紧抓住了“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这一行为特征。现在说起来很轻松,得出这个结论,却是度过了无数不眠之夜。
  关于如何判断一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提出来,要将法律责任构成四个要件,作为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分析。我们从他的行为、主观言论、行为方式、法律后果,因果关系,综合起来判断他的主观故意。我们还特别强调,提出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就是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其言行造成巨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你能说你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主观的基本认识吗?
  此外,我们还确立了审查证据的第四个原则,就是证据完整性原则。这个法官也充分认可了。我们提出来,由于洪振快先生的一个基本手法,就是将所有的证据都碎片化,打碎了,抽出那么一两个字,作为他自己的证据。实际上,他自己的证据,和原始资料显示的信息,已经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了。这种情况之下,我们提出,法院在质证的时候,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原件,提供完整证据。
  关于洪振快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行为方式,我们总结了他的十三种诡辩手法,和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行为特征。后来,我们国家又陆陆续续发生了一些污蔑英雄名誉的案件,侵权人基本上采取的都是这样一种行为方式。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不能一一列举了。我正在写一本书,题目大概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对诉讼律师的全方位启示录》。主要就是从诉讼业务角度,研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在法律法理和诉讼技巧等业务方面的最新启示。
  记者:赵律师,我看了您写的一系列文章。为什么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之后,您还要积极呼吁推动《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赵律师:谢谢你的关注。实际上,这个案子从一开始,我们对案件的全局定位、历史定位和政治定位,就有很清晰的认识。我们认为,这是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以法律为形式的重大政治斗争。我们一开始就提出了“胜诉”、“大胜”和“完胜”的目标。“完胜”,就是呼吁和积极推动《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当然,如果不久,《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出台了,仅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这一个案角度,我们就实现了“完胜”,但从通过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呼唤民族精神振兴,呼唤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这一长远目标看,我们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您如果仔细看过我写的一系列文章,就会体会,我们呼唤《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已经远远不止于满足“完胜”这一步,而是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振奋民族精神,需要呼唤英雄情怀。
  我觉得,世界各国各民族在自己的发展道路上,民族精神在民族发展不同阶段,会呈现不同状态。最明显的是,一个崛起民族和一个守成民族,对民族精神状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崛起民族,我们正在抓住历史机遇,在共产党领导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所以,我们的民族精神,绝不可能是享乐安逸,骄奢淫逸,小康即安,而是要秉承前辈遗志,继续艰苦奋斗。
  记者:您追求的振奋民族精神这样远大的目标,就个人而言,不觉得人单力孤,力有未逮吗?
  赵律师:您说的很对。就我个人而言,仅仅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就已经感到压力非常大。更何况还要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振兴民族精神这样的远大目标。但是,我绝不是孤立的。我和立华同志,只是过河卒。奋不顾身,只进不退。在我们身后,也有一个巨大的集体力量在给予我全方位的支持。从开始到现在,特别是昆仑策研究院、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红歌会,八路军文化研究会、新四军文化研究会,中国革命历史人物研究会井冈人物研究分会,还有一批军队的老同志、还有一批革命前辈、还有很多我们的红色网站,等等,一直在给我以巨大的支持,要仅仅是我个人,面对历史虚无主义甚嚣尘上的势力,“胜诉”是一定的,“大胜”也可能部分实现,但绝无可能取得“完胜”的目的,更不要提更加远大的振奋民族精神这样的奋斗目标了。所以,这个案子,实际上是反击历史虚无主义,保卫我们的英雄烈士,保卫我们的党史军史共和国历史,两股力量的政治大博弈。我和立华,只是过河卒。我们竭尽全力,奋勇向前,绝不退缩,尽到了共产党员的本分而已。
  我们在起诉之前,8月4号,我写了一篇文章,就是提出了三个目标:胜诉、大胜和完胜。我在这篇文章中,把对这个案子的基本观点、历史背景、怎么判断这个案件、我们要达到什么目的,写的非常清楚。因为,按照我们律师的纪律,进入诉讼以后,至少在一审判决之前,我们就不能再公开发表意见了。所以,赶在起诉之前,我写的一篇文章,就提出了胜诉、大胜和完胜。
  第一个,“胜诉”,就是我们一定要拿到胜诉判决,以现在看来,一些朋友会说,捍卫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还可能败诉吗?但当时的氛围和现在全然不同。当时,几乎所有的媒体,包括我们的核心媒体,都没有发声,都是一片沉默。网络舆论,基本上一面倒,就认为这个案子你们打不赢。我们国家现在法律很滞后,即便洪振快的言论是错误的,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在这种情况之下,我第一时间就明确判断,这案子百分之百能赢。侵犯我们革命英雄的名誉,实际上是人神共愤的事,是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的事。凡是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这样的事,法律上一定不会支持。我们在法律上、法理上一定能找到充分的依据。这个案子一定能打赢。这是我的一个基本判断。具体理由,在很多文章中都有详述。
  第二个,“大胜”。大胜其实是很艰难的一个事。我们预见到这个案子本身,会有很多和以往所有案件都完全不同的特点。这些新特点,需要我们在法理法律上逐一分析清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侮辱诽谤是基本行为方式。首先,以往的案件,侮辱诽谤,有非常明确的案例和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侮辱诽谤,都是采取明示方式。其次,诽谤,就是编造谎言,公开传播。可是,在这个案子中,洪振快说,我没有使用侮辱的语言,我进行的是学术研究,我只是提出质疑,而且我质疑的依据,没有一个是我自己提出来的,我的质疑依据,都是有来源的,都是别人提出来的。即便我的观点错了,我的立场错了,结论整个都错了,你能说我是侵犯了名誉权吗?但是,洪振快先生没有想到,我们下了这么大的力量,把他所有的证据来源都逐一分析了。那一整年,基本上,我没有睡过一个囫囵觉。现在想起来,都不知道当时怎么挺过来的。我们跑遍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上网查资料。每一份资料,每一个证据线索,直至一字一句,都对照比较。我们形容当时穷尽一切可能,调查取证,是顺藤摸瓜,拨草寻蛇,敲骨吸髓。最后总结出洪振快十三种诡辩手法,将所有的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基本行为特征,和曲笔隐晦,含沙射影的春秋笔法。随着我们的调查分析,洪振快污蔑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历史事实的真实目的,就显露无遗了。
  现在讲这些,都清清楚楚。但当时,你要得梳理出这些清晰的思路,需要掌握大量证据,要反复分析。你分析一个两个证据时,还找不到规律,但是分析多了,你就发现,实际上,洪振快对所有的历史资料,都是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分析到最后,不但作为律师,需要以专业精神,从法律法理上分析,就是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你都会气愤得不得了。这不是拿我们的司法耍着玩吗?你把老百姓都当成傻瓜了。所以说,我们要争取“大胜”。在法律法理上,有重大突破,经受住历史检验。成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胜诉的经典案例。“大胜”,我认为,我们也完成了。这个案例,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不断研究和普及,它的历史意义将会越来越凸显。
  第三个,“完胜”,说的非常明确,就是要呼吁尽快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我们当时叫《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一些老同志都对我说,“小鲁同志,你要原原本本把这一段历史说出来。现在很多人,不知道怎么突然出来了一个《英雄烈士保护法》,你要让大家知道,这个保护法的出台,经历了多少坎坷的过程”。我后来写了一篇文章,《忽报人间曾伏虎,泪飞顿作倾盆雨》。具有资料性质。您可以看一看。我为什么选这个标题,还有一个小故事。2015年6月27日,西城法院一审宣判。宣判之前,天气晴朗。开完庭,我走出法院,突然发现,街道路面都湿漉漉的,像被洒水车洒了水。我再举目一看,马路上边,远处,到处都是湿漉漉的,好像刚刚下过雨。但是,天空还是晴天薄日,一望无垠。我就问旁边一位看车的老大爷。老大爷说,“你不知道?刚刚下了一场雨,还挺大,但一会儿就过去了,又是响晴薄日”。我听了,心中立刻闪过“忽报人间曾伏虎,泪飞顿作倾盆雨”这句诗词。我知道,这种气象,只是偶然,但确实对应了我的心情。所以,当时虽然没有说什么,却牢牢记在心里。现在,就直接用在了这篇文章题目上。
  关于“完胜”,就是要通过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推动国家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的立法工作。在《忽报人间曾伏虎,泪飞顿作倾盆雨》这篇文章中,我系统回顾了呼吁英雄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当时呼吁制定法律来保护英烈名誉,还不是胜诉以后才提出来的。是在这之前,在第一次讨论案件的时候,我们就发现,我们国家立法还确实有缺失。必须要尽快制定法律专门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
  当时我们能找到的法律依据,一个,就是《宪法》第三十八条,还有一个,就是当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都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除了侮辱诽谤,还有“其他方式”。可是,“其他方式”,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不用的。为什么关于“其他方式”,没有形成一个配套的法律依据呢?就在于,过去像这种处心积虑的,用曲笔隐晦的春秋手法,污蔑、诽谤、否定英雄的情况,这种事情,以前是没有的。就是最近这十几年,历史虚无主义开始玩这一套,而且越玩越纯熟。说到这里,我对当时制定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法学家们,还暗含感激之情。侵犯名誉的“其他方式”,成为我们今天在法律上对污蔑诋毁英雄名誉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因此,在法院判决上,我们估计当时可能会有一个问题,就是按照我国传统法理来讲,宪法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严格说起来,民法通则的原则,没有下位法具体规定的时候,也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但是,现在没有其他的法律依据。新的行为方式,需要我们的立法也要与时俱进。而法律的进步,首先依赖于法理的创新和突破。这就是,我们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突破过去传统的照搬西方的法学理论的束缚。我们分析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大量的是法理分析。而这种法理分析,是以宪法为指导原则,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原则。这个判决经典之处就在于,第一次把宪法原则引入了判决,第一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指导原则。这是非常经典的。但是,也说明我们在保护英雄烈士方面的法律还亟待加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也非常注意收集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资料。好在互联网,信息发达。我们忽然发现,鼓吹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美国,运用法律来保护英雄的名誉一贯不遗馀力。建国二百多年,美国先后立法累计十几个的法律和条例,全方位多层次保护他们的英雄。美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移民国家,需要寻找多民族共识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民族精神的最大公约数。除了美国所说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以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美国民族的英雄主义。“美国梦”,和“美国英雄主义”,相互契合,天衣无缝,成为很多美国人引以自豪的价值观。崇尚英雄,这是很多美国老百姓都引以自豪的。任何一个人污蔑英雄,在社会舆论上就过不了关。这些资料,对我们震动很大。第二个例子,就是俄罗斯。苏联解体前,也和我们国家现在一样,列宁、斯大林,所有的革命领袖和革命英雄,都被污蔑糟改否定。结果苏联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被解构,民族精神家园被扫荡一空。爱国主义情怀,英雄主义情怀,荡然无存。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痛定思痛。俄罗斯后来接连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英雄的条例。我特别强调,俄罗斯和美国,对亵渎英雄的行为,都规定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保卫英雄名誉的斗争中,我们的思考不断深入。我们共产党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无数英烈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赴后继,用信仰理想信念,鲜血和生命,编织而成的英雄史。英雄名誉、形象,事迹,折射的是民族精神,民族的历史和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狼牙山五壮士等无数革命先烈和革命英雄,决不是个人的名誉问题,他们代表的,是我们共产党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所以,我们不要小看狼牙山五壮士,就是这五个人。五壮士背后,彰显的是民族精神。
  后来我慢慢体会到,革命英雄的形象和事迹,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情感历史纽带。我经常想,咱们有一段时期,社会两极分化非常严重,贪污腐败非常严重。但是,中华民族的绝大部分优秀子孙,仍然聚集在了共产党的旗帜下。老百姓可能对共产党官员中的贪污腐败极其愤恨,但是,他们还是拥护共产党。老百姓对共产党还有很深的感情,很厚重的寄托。这是为什么呢?我深夜不眠,反复思之,终于感悟到,这种感情基础,主要是历史原因,就是源于我们以无数英雄为代表的革命历史,我们的党史,军史,共和国历史。共产党和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这种感情,是基于革命历史纽带形成的。共产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抛头颅洒人血,前赴后继,为了民族解放,民族复兴,死了这么多人。解放军报披露一个数据,从一九二一年共产党成立,到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我们有名有姓的共产党员,就牺牲了三百五十七万。这是解放军报统计出来的。我们北京律师协会党委,曾经数次组织优秀支部书记到井冈山培训,参观瞻仰烈士陵园,井冈山时期,瑞金时期,共产党牺牲了四万多人,四万多人!但是,整个烈士墓碑,只有三分之一刻满了人名,三分之二都是空的,烈士没有留下姓名。我们中央红军长征的时候,十万军队,到陕北只有七千人,牺牲了九万多人,有多少留下姓名了?没有。而且,当时解放军报披露的信息,中央红军14岁到18岁的小战士,占到了当时十万人的40%以上。这些牺牲的小战士,不要说留下后代,可能都没有谈过恋爱。所以说,这种不仅是用烈士鲜血染成的革命历史,更是用无数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理想信念编织而成的革命历史,是我们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至今仍然需要艰苦奋斗所依凭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绝不能忘记!
  保卫英雄名誉和英雄事迹,意义正在于此!
  我常想,为什么习总书记老说红色基因,老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你得知道共产党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要成立共产党,为什么老百姓要跟着共产党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千言万语,凝聚成一句话,就是毛主席说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现在,如果共产党丢了这个传统,必然要亡党亡国。所以说,这个案子本身,对于寻找初心,不忘初心,呼唤我们民族情怀,英雄情怀,重新加强共产党和老百姓的血肉联系,是一个非常宝贵的经典判例。
  这个案子当时办完了以后,我们都是要写结案报告的。我说,《天佑我中华》。这个案子之所以取胜,是基于七大原因:一个,就是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一个,是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红色基因,红色文化的传承,强调理想信念;还有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再有,一批革命老前辈的支持,军队老同志的支持,各界革命群众的支持。还有,我们狼牙山五壮士,留有后人。我说,我和王立华只不过是过河卒,我们只不过是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利,七大因素聚合,真是天佑我中华。这实际上是党心、民心、军心的胜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胜利,是共产党正义力量的胜利。所以,我们要把这个案子,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和新时代的大背景下来看。
  记者:赵律师,对不起打断了您的思路。我想问一下,在您的很多文章中,都谈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是意识形态领域中以法律形式出现的重大政治斗争。这方面,您能谈谈自己的看法吗?
  赵律师:这个问题很好。为什么要推动英雄立法呢?除了前面讲的原因,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涉及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了。我说,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是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因此,我们必须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决战决胜的“定海神针”。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我们不能把它单纯的看做一个法律问题。实际上,我关于意识形态态势的分析,很多文章,都受到中央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一下子把我推到意识形态斗争第一线,亲身感受到,在意识形态领域,共产党全面被动的状况,对我刺激极大。我没有想到,我们的意识形态领域,竟然是这样一种状况。思之不寒而栗!后来,我非常直率的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个,三十年来,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已经节节败退了三十年,我们没有继续后退的时间和空间了。这个话,说的有些突兀。我是在一次座谈会上说的,一说出来,自己也是一愣。真是这样严重吗?再一想,一点没错啊!你知道,我已经六十六岁,承办案子那年,也已经六十三岁。我在六十岁时,还在担任北京市政协委员,就给自己立了一条座右铭;“不辨毁誉,直道而行”。作为共产党员,就要讲真话。我们不为个人利益说话,我们要为人民利益,讲真话。
  第二个,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四条战线中,涉及共产党生死存亡的决战领域。我们在和平崛起过程中,政治战线,经济战线,军事战线,都有必胜信心。但是在思想战线,意识形态领域,云山雾罩,看不清楚了。体制内的舆论导向,看不清楚,体制外的网络领域,基本是灰色地带占据优势,甚至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舆论,占据优势。社会发展到现在,网络领域,是意识形态最重要的领域。网络领域,是敌对势力和共产党争民心的主阵地。而历史虚无主义,是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进行和平演变几十年,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关键阶段,祭起的一个法宝。历史虚无主义核心是什么,就是要挖共产党的祖坟,挖解放军的祖坟,挖共和国的祖坟,挖革命历史的祖坟。咱们中国,黄土文化,挖祖坟是最狠的一招,从根上把你刨掉。我说,咱们刚改革开放的时候,一些理论界人士就提出来,为什么共产党一党执政呢?为什么当时你要建立共和国啊?为什么不建立其他的政权组织形式啊?民国不是最好的时期吗?咱们当时回答:建立共和国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但是,如果我们的历史被虚无了,曲解了,面目全非了,那共产党建立的历史正当性、共和国建立的历史正当性就没有了。所以说,这个事儿,你往深了说,实际上,是涉及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这样一场斗争。只不过,经过这么多年积累积累,正好是在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子中,爆发出来了。所以,这个案子,引起党和国家高度关注,这么多革命前辈,军队老同志,各界革命群众,以各种形式给予我们支持鼓励,绝非偶然,事关国运使然!
  第三个,我提出来,意识形态斗争,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现在看来,这一特征越来越明显。不是依法治国嘛,现在敌对势力,要反对你的话,处处是打着法律的旗号。而我们过去习惯运用行政手段来治理社会,用行政手段来处理矛盾。当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矛盾的时候,我们体制内的很多同志,则是一片茫然、不知所措。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们这么重要的案件,为什么这么孤独,除了其他原因以外,很多媒体不知道怎么来发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恰恰把新形势下,新的法律斗争特点,表现得淋漓尽致。这个案子,对以后在和历史虚无主义斗争领域,具有非常经典的引领性作用。
  第四个,我深深感到,现在历史虚无主义,绝不是一个人。洪振快不就是一个人嘛,但是他背后是一个庞大的势力。我们不必深说。只要分析一些现象。比如,洪振快的所有言论,在第一时间,在境外的相关媒体上,全部登载传播。我们的所有言论观点,一个字都传播不出去。英国的朋友、加拿大的朋友、香港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赵律师,你现在代理一个狼牙山五壮士的案子?我说,你们怎么知道的,他们说,我们这里都吵翻锅了!都是境外媒体的传播。我作为律师,诉讼期间,是不接受采访的。王立华、刘宏泉接受了记者采访。立华讲:我有一个要求,你要采访我,你必须原文刊登我的观点。记者说,没问题。立华就把自己观点说了。结果一个字也不给登。境外媒体是有倾向性的,就是要衬托宣传洪振快他们的历史虚无主义的观点。所以,在舆论战上,其实我们始终处于劣势。
  第五个,我说句心里话。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共产党不放出“胜负手”的话,十年之内,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胜负十年立判!为什么是十年呢?一个是,很多老同志讲,再这样下去,十年之后,人心就彻底散了,收不拢了。一个是,现在这批老同志,都奔七奔八了。十年之后,还会有多少人会为保卫英雄名誉奔走呼号呢?所以我说,十年是决定意识形态领域民心向背,鹿死谁手的关键时期。
  第六个,现在法学教育的状况,我很担心。二零零一年,我在英国留学期间,写过一篇文章,《勇于和善于向西方学习》。我说,中国不向西方学习就不能进步,但全盘西化就亡党亡国。作为律师,执业三十五年,我一直主张积极向西方学习先进经验,但一定要经过扬弃,为我所用。我们的法律,过去是学苏联,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学西方。学西方的先进经验,肯定是对的,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法学理念,有很多是非常先进的。但是,我们学的时候,都是原封不动移植过来,基本理论完全是照搬。照搬就不适合中国国情。南橘北枳嘛。我们本来要经过一个消化的工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融合到中华文化的母体中,创建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政治学。我们需要一番“扬弃”的功夫。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蹴而就。但关键是,我们要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要开始将西方法学理论中国化的工作启动起来。严格说,我们现在,在法学理论方面,还是受西方法学理论影响比较大。一讲民主,就是西方标准,一讲法治,就是西方的宪政。一说普世价值,就是西方的自由平等人权。但归根结底,我们要站在黄土地上,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仅就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如果我们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在法律上我们能胜诉吗?为什么像这样诋毁我们英雄的经典案例,舆论上,包括一些法学专家,全是一片唱衰之声,就说,你赢不了。为什么呢?就是我们现在,在法学领域,全盘西化的影响很大。我们在向西方学习过程中,有一段机械照搬的过程,其实是很正常的,消化需要时间,实践和经验。所以,这个消化过程,有它的历史必然性,但是也应该值得我们引起一些关注。我相信,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最终,会对我国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第七个,共产党必须下大决心,在意识形态领域放出“胜负手”,否则十年必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觉得,保卫我们的英雄名誉,光靠一两个人,或者一些退休的老同志,党内一些非主流的老同志支持,来做这个事儿,其实我们没有办法战胜历史虚无主义。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使我一下子被推到意识形态斗争第一线,我在此,向你吐露一下我内心的深深忧虑。我作为在法律领域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亲历者,对历史虚无主义势力和共产党斗争的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各方呼应,内外配合,既要拉大旗作虎皮,接过共产党的口号,反对共产党,又要使用孙悟空钻到铁扇公主肚子里的伎俩,其布局之缜密,谋划之深远,配合之默契,实在令人触目惊心。比之步步宫斗戏,远过之而无不及。我每每思之,都不寒而栗!我非常明确的说:单靠一两个人,我们根本打不赢这一仗。因此,共产党一定要放出“胜负手”。什么叫“胜负手”,就是主动挑起生死存亡的决战。我们现在的“胜负手”,就是要制定一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现在立法机关立法的名称是《英雄烈士保护法》。所以说,这个法律,我们之所以呼吁,是基于意识形态斗争的严重情况。
  第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评价、地位和作用,始终要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大背景下分析。我们处在什么阶段?习总讲,我们现在已经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关键的时期。我们最接近于实现中国梦的时候,也是最艰巨、最复杂的情况之下。我当时提出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两次长征,一次长征就是二万五千里,第二次长征,往大了说,就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这次长征成功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实现了。中华民族将重新屹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林,并将引领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百年辉煌。我们失败了,历史不会永远眷顾一个民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能延误百年,甚至百年间不可能再有民族腾飞的机会。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为什么说,我们需要第二次长征呢?长征对于一个民族崛起来说,是什么概念?第一个,就是在民族发展最艰巨、最艰苦也是生死成败的阶段。第二个,它遇到的问题都是极其艰巨复杂的。第三个,长征一定会产生出色的理论,没有理论,这个长征一定失败。第四个,一定会出现我们民族伟大的领袖式的人物,民族英雄式的人物。第五个,第二次长征,仍然需要中华民族秉承前辈遗志,摈弃奢靡,艰苦奋斗。实际上,第二次长征,这个词真不是咱随便的一说。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关键时期的历史分析。现在我们讲共产党好,比较好讲了,因为贪污腐败正在治理,两极分化正在改善,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已经树立起来,共产党和老百姓的距离又拉近了;老百姓是真心拥护十八大以来党的方针政策。但过去讲共产党好,很多人嗤之以鼻。因为两极分化严重,贪污腐败严重,中国道路方向不明晰了。现在,十八大以来,十九大以来,中央政策深入人心,人心慢慢凝聚起来了。而且,我们现在理论上,把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旗帜、方向、路径,基本上都说清楚了,特别是理念,以人民为本,都说清楚了。这种理论,我们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思想,老百姓很直白,就说习近平思想。我有几次讲课,我说,学习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要讲理想信念,你要读毛选,毛选里,字字句句都洋溢着革命历史,都能感受到一个伟大革命家的理想信念。要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讲我们改革开放的方向路径,你要学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习近平的系列讲话,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当时没有人这么提,我是发自肺腑说的。因为,我对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修养很自信,习总的讲话是不是马克思主义,你学了以后,就会有很深的感受。所以说,第二次长征,四条战线,在意识形态战线,国家要放出“胜负手”。这就是通过英雄立法,保卫我们的英雄。我说,我们一定要用法律铸造一个英雄殿堂,把我们的英雄在天之灵安放在里面,免受历史虚无主义的污蔑、攻击和诋毁。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世世代代能够瞻仰、学习和追随。一个有着无数英雄的民族,一个有着英雄情怀的民族,一个尊崇英雄,学习英雄,追随英雄的民族,是真正伟大的民族。何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能早日实现!
  讲到现在一些人对《英雄烈士保护法》持反对意见,我也感触良多。言论自由,大家都可以发表意见。我相信很多人,是怀着真诚的目的,善良的愿望,不同意以法律保护英雄烈士。但我还是没有想到,即使中央决定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还会有很多人反对。不论理由如何,我们所有善良正直的老百姓,都无法理解。我不禁深深叹息。我说,一个民族,对于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都成为民族困惑的时候,我们的伦理道德,就已经断崖式滑坡,穿透了一个民族所能够承受的道德底线。但是,当我们一些人,对用法律保护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牺牲的英雄烈士的时候,居然强烈反对,这真是一个民族灵魂的悲哀。数典忘祖,还有比此更甚的吗?!
  记者:赵律师,您多次讲到英雄情怀,能侧重谈谈这个问题吗?
  赵律师:我说了这么多,其实归结到一句话,就是呼唤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有一句话,叫做:经济是基础,精神是灵魂。我们经济上不管再怎么发展,民族精神要是泯灭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就没戏了。已经取得的经济成就,也会付之东流。民族精神最主要的元素是什么?是英雄情怀。我们说不忘初心,其实“不忘初心”的基础,就是英雄情怀。你要没有英雄情怀的话,不忘初心,从何而来?没有英雄情怀,四个自信,从何而来?没有英雄情怀,家国情怀,从何而来?所以说,英雄情怀,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核心。但是,在承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就感觉,我们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已经基本上被历史虚无主义给消解掉了。
  我在研究狼牙山五壮士这一段历史的时候,发现,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不是始于2013年,而是始于2005年以前。2005年,就已经形成一个高潮,这个高潮的结果,是教育部把狼牙山五壮士的课文,从小学课本删除掉了。然后,在十年之中,我们没有一篇文章,正面评价狼牙山五壮士,没有一个人,出来为狼牙山五壮士喊冤叫屈。狼牙山五壮士这个英雄群体,就这样默默无闻,忍辱受屈,长达十年。这真是让我痛心。侮辱我们的革命领袖,我们冷漠如冰,侮辱我们的革命英雄,我们视若罔闻。我们的民族精神,到底怎么了?所以,我说,中华民族的精神,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回想起,前几年,整个社会,骄奢淫逸,歌舞升平,拜金横行,娱乐至死。这样下去,我们还有什么民族精神可言?我刚才提到,我们是复兴民族,崛起民族,和守成民族不同。我们还需要多年艰苦奋斗。艰苦奋斗,忘了传统,忘了初心,消解了一个民族的英雄情怀,还有可能吗?!
  谈到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为什么这个案子党和国家极其重视,就是因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毛主席和朱总司令共同签字决定树立的,在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涌现出的英雄典型。四一年和四二年,日本侵略军对咱们的华北根据地实行多次大扫荡,实行三光政策,中华民族,真的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我父亲是亲历了那一段最艰苦的战斗岁月。我们很小的时候,老人给我们讲述的五一大扫荡,九二七大扫荡中的战斗故事,至今历历在目。那是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岁月。在民族存亡的关头,党中央亲自树立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这个英雄群体,是和民族生死存亡密切相连,极大的激发了抗日根据地军民对日寇侵略的同仇敌忾,奋勇杀敌的勇气,激发了爱国之心和必胜信心。所以,这个英雄群体,在历史上,和在现代,我们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红一团,也值得大书一笔。当时我到广东红一团去调查取证,“红一团”是中央军委建国以来一直保留的英雄部队称号。“红一团”是毛主席带到井冈山的秋收起义部队。井冈山部队,最初,一支,是毛主席带上井冈山的秋收起义部队,另一支,是朱总司令带上井冈山的南昌起义部队一部。所以,这支部队,是红军的老班底。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一直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魂的重要来源。这一重要观点,也全部为判决书所确认。历史虚无主义要动摇解放军的军魂,解放军不跟你死磕啊!所以,一批解放军的老同志,义无反顾,坚决支持我们。
  所以说,尽管当时咱们的媒体,包括我们的核心媒体,一个字都不发声,我真是心都寒透了。但是,《解放军报》支持了我们。《国防参考》连着发了八期专刊,还有一批解放军的高级领导干部,全力以赴的支持我们。当时,在授权签字仪式上,其中两个人的两句话,我至今感触极深。一位是刘宏泉同志,他父亲叫刘福山,是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的连长。后来在战斗中,被打瞎一只眼,打折一条腿。复原以后,就一直留在狼牙山,守着那一千多牺牲战士的墓地。刘宏泉说:“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何等悲愤!何等震撼!另一位,是当时狼牙山五壮士所在师的师政委,赵可铭上将,后来是国防大学的政委。他含着眼泪说:“我们解放军在孤军奋战”! 这两句话,应该在历史上定格。当时整个形势就是那样。所以说,你要弘扬英雄情怀,没有国家的法之重器是不行的。狼牙山五壮士案件,天时地利人和,各种因素都集合到一起了,我们才取得了胜利。否则的话,单靠一个律师、几个正义之士,胜诉可以,大胜只能部分实现,完胜,基本没有希望。目前的情况,没有法之重器,在意识形态领域,咱们打不过人家。所以,我说,中央一定要下大决心,放出“胜负手”,一定要制定英雄立法。用法之重器,维护英雄烈士名誉。用法之重器,呼唤民族精神,呼唤英雄情怀。用法之重器,作为意识形态领域一决胜负的“定海神针”。
  记者:《英雄烈士保护法》能否有效的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
  赵律师:从律师这个角度讲,《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以后,还会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法律是一个体系,有不同层级。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法律。宪法是根本法,法律也有层级,有基本法,部门法,下位法的效力必须服从上位法。各层级法律越往下延伸,法律规定就越详细,权利义务内容越具体,也就越好执行。我理解,《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一部专门法规。主要还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还会有《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以补充。我给北京律师讲课,多次讲到,学习法律,有五个层次,五重境界。这就是法律条文,法学原理,法律原则,立法精神和公平正义。其中,只要我们有了法律原则,就为具体执行开辟了路径。《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是为保护英雄烈士开辟了路径。但距离落地执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
  例如,第一个问题,关于起诉主体的确定和起诉程序,这是需要我们研究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亲属,在法律上怎么理解?过去我们说,就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后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等五个案例,最高院在公布的时候,司法解释扩大了,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是,实际上,我们大量的英雄烈士,是没有后代的。或者,有些近亲属,人家不愿意提起诉讼。包括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代都说:我们的父亲,他们的名誉是党和国家给的,现在他们的名誉受到了侵害,怎么让我们个人出面打官司啊?这应该是国家的事啊!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才可以起诉。这就有一个顺序。但检察机关想起诉之前,前提是得核对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愿不愿意起诉。这个时候,检察机关怎么能去核对呢?从什么渠道知道英雄烈士的名誉受到侵害呢?这样就延误了起诉的时间。因此,将来具体规定就应该是,近亲属可以起诉,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起诉,发现问题了,检察机关就可以依职权,主动地,第一时间介入。这是一个问题。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有很多朋友问,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吗?《英雄烈士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社会公益诉讼的规定,我认为,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当然,还需要在将来的《实施细则》中加以补充完善。
  例如,第二个问题,就是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质证和采信。像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有一个特点,侵权的证据是文章,除了有纸质证据以外,长期在网上广泛传播,是比较好收集的。但是我们现在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包括现在,对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代表人物名誉的侵害,有时候很困难。因为,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代表人物,我们的革命同志,经常遭到恐吓、造谣,污蔑。意识形态斗争,也有刀光剑影。罗援将军有一次找我,他说,人家又给他造谣了,我说,咱们赶快先固定证据,结果证据很快就找不着了。最后查明,谣言是从境外网站制造的,然后在境内转了一圈,就没了。原始资料找不到了,几个小时,境内各种网站就开始传播,在传播的过程中,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种网络领域的侵权行为,有证据传播的发散性、证据的隐蔽性和证据识别的复杂性,特别是证据如何固定和如何采信,我们怎么能够在科学技术上,能够有些应对措施?
  例如,第三个问题,我们应该有一个应急机制。发现问题了,马上,司法机关第一时间就能够介入,而且能够运用比较强有力的技术手段,先把证据固定下来。我顺便说一个现实例子。在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总部有一个女战士战地服务团,是直属新四军军部的。半年以前发现,网上文章传播说,日本军队的慰安妇不光是抓的中国妇女,好多日本女兵,也主动献身做慰安妇,并配发了照片。但是,这个照片,居然是新四军战地服务团女战士的照片。结果,这些女战士的后代,大多还在,他们就联合起来,准备收集证据,聘请律师。这一过程,拖了很长时间。结果,这种将新四军女战士污蔑为日军慰安妇的照片,继续在网上传播。那些女战士的照片,就作为慰安妇的照片,反复的传播。他们到现在,还没有解决诉讼的问题。如果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出来了,直接举报,检察机关介入,不就很简单了吗。
  例如,第四个问题,根据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审理过程中,证据的质证和采信,其实也对我们国家检察机关的公诉能力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能力,提出了挑战。为什么法院在这个案子中,一审就开了四次庭前会议,就是因为法院对这一类新型案件的审理,也有一个思考的过程,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且,我们律师非常自豪的是:律师提出来的审理案件的五个原则,22万字代理意见的核心观点,全部都被法院所采信了。应该说,律师在这个案子中,在法理上,也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因此,很多证据的质证和采信,其实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能力,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能力,是个挑战。我们要认真研究狼牙山五壮士这个难得的经典案例,努力提升我们司法机关的业务水平。
  例如,第五个问题,侵权责任的行为方式和认定。《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咱们传统说的侵害名誉、荣誉,名誉权,主要指侮辱诽谤和侮辱诽谤之外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和传统的侮辱诽谤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其他方式”,在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子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和淋漓尽致。就是“歪曲丑化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直接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诉讼成果升华为法律,读之非常痛快,值得浮一大白!所以说,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子本身,对于如何识别历史虚无主义采取“其他方式”来侮辱诽谤我们的英烈,有很强的教科书式的意义。但是,其他方式,还会演变出很多。比如说,目前的几种侵权方式:一个是文章,这种文字内容都是很隐晦的;第二个,行为,有精日分子,以行为艺术的名义,侮辱先烈;再有,网络文章,此起彼伏,忽隐忽现。
  例如,第六个问题,侵权故意的认定。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我们很重要的一个法理上的突破,就是如何分析侵权故意?在对方没有明示的情况之下,要从法律责任构成四个要件的辩证统一的角度来分析;从证据收集使用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分析;从各个方面来综合分析。
  例如,第七个问题,侵权主体的锁定和认定。如果侵权证据是网络文章,而现在,网络文章都是云里雾里,忽隐忽现,不断转移网站。如何锁定侵权主体?我们需要有应急机制,有强大的技术部门。千万不要小看网络领域的斗争。和共产党争民心向背,聚焦于网络领域。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社会主义制度能否巩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实现,都最终聚焦于意识形态领域,包括体制内,也包括体制外,特别是聚焦于网络领域的斗争。这才是看不见硝烟的严峻政治斗争。
  例如,第八个问题,如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还真是个问题。现在看是这样,咱们还得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上,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如何认定为犯罪?我们还缺乏详细的规定。我觉得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在法律上把它细化。《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这没有问题,已经有先例了。但是,构成犯罪,怎么来确定构成犯罪呢?理论上讲,是公安机关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就报批捕,批捕以后,主要证据充分的,就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是这么一个程序。咱们现在,首先,是检察机关介入,除了还有一个英雄烈士没有后人,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以外,检察机关介入,作为公益诉讼,实际上只能追究民事责任,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还得由公安机关再走一圈。这就可能导致处理的司法程序非常繁杂、反反复复,而且逻辑上也不清晰。导致很多证据不易收集和灭失。老百姓现在强烈呼吁的是什么?就是检察机关介入,不但要可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而且可以直接就刑事犯罪问题,直接提起公诉。但是,《英雄烈士保护法》,目前看,在这部分内容,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这八个问题,只是随手例举。实际还会有很多。权作一家之言,开阔思路吧。
  基于以上问题,所以,我建议,公、检、法和律师四个行业的主管机关,应该未雨绸缪,先行研究《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争取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法律上的空档期,我相信境外敌对势力,一定会充分利用的。
  我顺带说一下,洪振快又在深圳起诉了刘宏泉和红歌会,在海淀起诉了解放军报和昆仑策研究院。昆仑策研究院,实际上,是我们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时候,一个重要的支撑平台。现在海淀法院的案子还在审理中。深圳的案子已经赢了。这几个案子,都是我们赵晓鲁所的律师在义务代理。
  从律师角度说,我们希望尽快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同时,如果有可能的话,我觉得可以在文章里,把我的建议反映一下。
  最后,我想说的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实现“完胜”;呼唤英雄情怀,振奋民族精神,任重道远。
  谢谢!
根据采访录音整理,文字有删节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
  (被采访人系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本站编辑: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