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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战犯笔供(1)(2)

发布日期:2015-05-26 13:39    来源:《新华社》    作者:晋绥基金会


铃木启久

侵华战犯笔供(1)
我杀害了5470名中国人民
——铃木启久

  据铃木启久1954年7月笔供,他1890年生于日本福岛县,1934年到中国东北参加侵华战争,任步兵第28联队长辅佐,1945年4月任务陆军中将,第117师团长。同年8月31日在吉林被俘。

   1934年6月前后,在锦州“杀害了2名中国农民”。1935年3月上旬前后,援助高木大佐“于上板城附近烧掉了两个共有300户的村庄,并杀害了很多 中国人民”。1940年9月,在安徽宣城作战中,对躲在屋内的约50名抗日军人“以毒瓦斯将其全部惨杀了”。1941年在安徽巢县设置慰安所,并诱拐了 20名“中国妇女及朝鲜妇女作为慰安妇”。1941年11月,在河北枣强攻击八路军,“杀害了10人,并烧毁约有600户两个村庄,同时屠杀了100名中 国农民”。1941年12月,“强制居于长城线附近2公里以内的”“居民迁移,使之成为无人区”。1942年1月,在唐山一带命令田浦大佐“扫荡,烧毁了 约有800户的房屋,并屠杀了1千名中国的农民”。1942年4月,在河北丰润田官营“大力地虐杀了八路军,在鲁家峪攻击洞穴时使用毒瓦斯惨杀了八路军干 部以下约一百人,”又将“逃至鲁家峪附近村庄避难的235名中国农民用野蛮的办法惨杀了(将其中的妊妇剖腹了),烧毁房屋约800户,将往玉田送交的俘虏 中杀害了5人,强奸妇女达百名之多”。

  1942年7月, 在丰润将“民房烧毁了500户,惨杀了约100名中国农民”。1942年9月至12月,为把迁安、遵化等地“变为无人地带,即强制该区的居民全部迁移。” “在该地区烧毁的房屋达一万户以上,强迫搬走的人民达数万以上,被惨杀者也甚多。”1942年10月,“对滦县潘家戴庄1280名的农民采取了枪杀、刺 杀、斩杀及活埋等野蛮办法进行了集体屠杀,并烧毁了全村800户的房屋”。1942年,命令日军盘踞地区“皆设有慰安所,并引诱约60名的中国妇女任慰安 妇”

  。1944年5月,在河南新乡“向抗日军游击队进行 攻击并将其杀害约10人,同时将战场附近的村庄烧毁约300户,杀害约100名的中国农民”。1944年7月,在河南封丘“杀害了约40名的抗日军游击 队,并在其附近烧毁了一个约有400户的村庄,杀害了约100名的中国农民”。1944年8月,向河南怀庆抗日军队“进行攻击,并杀害约10人,将农民的 房屋烧掉了约400户,虐杀了约30名的中国人民”。1944年11月,“我命令步兵部队侵略林县南部地区后,在撤出该地区之同时,由防疫给水班在三、四 个村庄散布霍乱菌,因此后来我接到‘在林县内有100名以上的中国人民患霍乱病,死亡人数也很多’的报告”。之后,又在长路县某村“将该村约300户的房 屋烧毁,并将该村的660名中国农民以极野蛮的办法虐杀了,即枪杀、刺杀、烧杀等极惨暴的方法”。“另外,在此侵略中,我的部下又杀害了30名俘虏”。 “我为了试验以空气注射杀人的方法,于1945年春在怀庆的师团野战病院命令“进行试验,即给予当时住院的1名中国伪县警备队员极高的代价进行了试验”。 1945年春,在怀庆一村庄“将该村庄的农民杀害了约500人,将全村600户房屋烧掉了”。1945年春前后,将焦作“附近村庄烧毁了约400户房屋, 惨杀约100名中国农民”。1945年,在“蟠居地区命令设立所谓慰安所,并引诱约60名的中国妇女和朝鲜妇女任慰安妇”。1945年7月中旬,“在醴泉 进行了侵略,惨杀了约40名中国人民”。“在侵略中国期间”,“只我个人的记忆即杀害了5470名中国人民,烧毁和破坏中国人民的房屋18229户,其实 际数字很可能还多”。


藤田茂

侵华战犯笔供(2)
要求士兵杀人试胆——藤田茂

   据藤田茂1954年8月笔供,他1889年生于日本广岛县。1938年8月到中国山西参加侵华战争,任陆军骑兵第28联队大佐联队长。1945年3月任第43军第59师团中将师团长。1945年8月在朝鲜咸兴被俘。

  1938年8月,在山西河津逮捕住民6名,“讯问这些被逮捕的人民时使用拷问、殴打等方法手段且杀害了”。1938年11月,在山西运城东北40公里的三路李村,“搜索屠杀了多数三路李村住民”。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县张良村,“对军官全体教育说‘为使兵习惯于战场,杀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试胆。对此使用俘虏比较好’。‘刺杀比枪杀有效果’”。4月,在夏县,“我命令第1中队长……让部下的9名兵刺杀了俘虏”9名。8月15日,在山西泽州,“我让把8名俘虏交给第1中队,把9名交给第2中队作为教育材料刺杀了”。1944年3月—1945年4月,任骑兵第4旅团长期间,“瓦斯弹:使用74发(绿弹)”。1944年4月10日,“我在归德旅团司令部,召集各队长,命令”“使用瓦斯弹的权限给予联队长,在此作战期间,骑炮1门携带20发瓦斯弹,联队炮1门携带10发瓦斯弹”,“俘虏尽量在战场杀害,算入‘战果’”。1944年5月2日,在河南许昌西南10公里的黄旗卫村,“刺杀俘虏4名”。1944年5月21日,在河南洛阳,“击毙中国人民12名(1名是妇女)”。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问杀害中国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黄河北左岸归德北方地区,“拷问杀害中国人民11名”。1945年3月27日,“在竹林桥北200米的邓县——老河口道上的约50户村庄,把合住民,连老人、妇女、小孩,……屠杀了这些住民”。同日,“在马屈山攻击使用了瓦斯弹”。1945年5月9日,在山东沂水西北25公里的石桥“杀害很多中国人民”,“放火,全部烧毁石桥村”。

  同月“作战期间,使令防疫给水班使用霍乱菌,实施了细菌战”。攻击在豪山的八路军时,“使用了瓦斯弹、瓦斯筒”。“为了预防遭受八路军所埋设的地雷之害,则称谓领路,使十几名人民先行的事实是使令实地趟地雷了”。1945年6月,“在济南的虐杀俘虏”,“把使用于阵地构筑的济南俘虏收容所600名以上的俘虏,在6月15日以后使用于教育刺杀了”。

  “停战后的处理。(1945年)8月17日召集各大队长命令如左:

  1.销毁各种文件(消灭日本帝国主义的罪行,尤其湮灭对共产党弹压的证据)

  2.埋没特种弹(瓦斯弹、烧夷弹、发烟弹、曳火弹、及一部分信管)

  3.销毁防毒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