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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华战犯笔供(3)(4)

发布日期:2015-05-26 13:50    来源:《新华社》    作者:晋绥基金会

上坂胜
侵华战犯笔供(3)
用毒气扫荡杀害上千军民——上坂胜

   这是日本战犯上坂胜的肖像。据上坂胜1945年7月笔供,他1892年出生于日本大分县,1934年3月-1941年11月,在台湾任步兵连队的队副、大队长、军阶为少佐、中佐。1945年6月任陆军第59师步兵第53旅少将旅长。同年8月20日在朝鲜咸兴附近被苏军逮捕。

  “1942年2月间,我任步兵第163联队联队长,在河北省保定县盘踞的时候”,把“逮捕、监禁的中国人约有20名”,“用斩杀、刺杀等方法进行杀害”。“3月左右”,“因京汉铁路望都站和清风店站中间地区约10公尺的铁轨被拆去”,“捉了10余名嫌疑者,经拷问而杀害3、4名”。“5月左右”,“望都附近的铁路沿线(望都西方约1公里)的一所炮楼发生被八路军急袭遭覆灭”,“拷问了居民30名,杀了通谋者6名,并将接近炮楼之3栋民房放火烧之”。“6月左右”,因在望都又发生炮楼被八路军袭击遭覆灭的事情,“拷问了很多的居民,杀害了5名通谋嫌疑者,并烧了数栋民房”。

  1942年5月27日,在冀中作战中,于河北定县东南22公里处,“我指使第1大队杀害了八路军战士、居民约达800人以上”,“使用了赤筒和绿筒的毒气,受到机枪扫射的不只是八路军战士,而迷失逃跑路途的居民也被射杀了。又在村里进行了扫荡,向逃入很多居民的地道里掷入赤筒和绿筒的毒气,以至窒息,或者是对感到痛苦而逃出的居民,即施以射杀、刺杀、斩杀等残酷行为”。冀中“侵略作战的结果,给与中国人民的损失是:杀人约1100名,破坏房屋10栋,烧毁3栋,把450栋的房屋掠夺使用了10天的时间,并酷使中国人民240名修筑8个炮楼(约10日间)”。

  1943年春,在河北行唐西北方山区,第2大队共“杀害八路军和居民约250人,烧毁房屋约50栋”。“各部队(前记行动间在各道路行进时之先发部队)将居民组成探知组,指使他们在前头走踏地雷而虐杀。”

  1944年5月,在河南嵩县,因一士兵失踪“逮捕了居民十数名,并杀害了5、6名及烧了十二、三栋房子”。

  1945年6月,在河南“由淅川向西峡转进”期间,“带着俘虏同行(我想大概有50名左右),后至豆腐店南方地区,益感前进困难,我命各部队‘务必将累赘之俘虏杀掉’”,“全部俘虏皆被杀害”。


佐佐真之助

侵华战犯笔供(4)
用毒瓦斯虐杀俘虏——佐佐真之助

  这是日本战犯佐佐真之助的肖像。据佐佐真之助1954年8月-1956年5月笔供,他1893年出生于日本福冈县。1932年9月到中国参加侵华战争,任关东军第10师团步兵第63联队第3大队少佐大队长,1945年7月任关东军第3方面军第39师中将师团长。1945年8月23日被苏军逮捕。

  1932年10月,“我于佳木斯驻防期间”,“当做密探嫌疑者而逮捕了中国人民约30名”,“其中经拷问后杀害了抗日战士15名,人民6名”。“在佳木斯东北方约10公里之村庄,”“对战场村庄的人民给予了损害,依照我的命令杀害5名”。

  1940年8月,在浙江莫干山,“我的部下大队在战斗中曾使用毒瓦斯(绿筒)给予了重庆军(即国民党军——编者注)战士莫大的损害”。10月,在浙江诸暨,“杀害了重庆军战士约600名,在这里边包含战斗中重伤者和被战士杀害的俘虏推测约40名。这个罪恶是我平常教育须杀害这些俘虏的结果。又各大队在战斗中使用毒瓦斯(绿筒),给予了重庆军战士很大的损害”。

  1941年1月,在浙江杭州,其指挥的第1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0名,拷问杀害的约7名”;第2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0名,拷问之后杀害的约9名”“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5名,拷问杀害的约8名”;第3大队。

  1943年12月,在“荷兰领属东印度安汶岛”,“强制的使用印度尼西亚妇女十数名,设立一个慰安所,供给日本兵士之用,这是对印度尼西亚妇女重大的侮辱行为”。

  1944年6月,在从浙江金华向衢州作战中,“杀伤人民约50名”。1944年12月-1945年5月,在湖北“逮捕了抗日军及抗日团之密探嫌疑者共约90名,在调查拷问之下共杀害约30名”,“于步兵联队宣抚班,也对中国人民进行欺骗的宣传,在其行动中虐待人民,其中杀害约6名”。在湖北当阳,“对奋起正义行动的多数人民,殴打虐待致杀害约20名”。“为了教育刺杀练习试斩等使用,惨杀了俘虏5名”。“师团于湖北省驻防期间,在当阳从以前就设立的日本人经营之慰安所,使之供给日本军队慰安,师团对此经营予以支持。该慰安所里有中国妇女十数名,都是因日本帝国主义之侵略战争,而陷于生活困苦,被强制的收容从事贱业。我想在宜昌、荆门也有和这同样的慰安所。”

  1945年1月,在湖北当阳,“杀害了俘虏约5名”。“师团将各部队军官召集到当阳,进行毒瓦斯教育之际,把2名俘虏放入瓦斯室内,为试验毒瓦斯效力使用。又师团军医部,把4名俘虏放入瓦斯室内,进行毒瓦斯效力试验而虐待,终于把他们都杀害了”。

  1945年2月,在湖北沙市西北方马山屯“杀害了中国无辜人民约15名”。

  1945年3月,在湖北襄樊作战期间,“杀害重庆军战士约3500名(于此之中,包含杀害俘虏若干名)”,“杀害中国人民约200名”,“强奸的中国妇女数字约50名”,“烧毁民房约200户”。“为了隐匿师团之作战企图”,“阻止了3名人民通行,并杀害之外,于其他村庄道路等,逮捕虐待人民,杀害十数名”。“在南漳方面作战中,发现由中国人民4名用担架搬运2名负伤的重庆军战士中,便将该负伤战士2名杀害,并将逃跑的搬运中之人民4名也射杀了”。“各步兵部队于攻击战斗期间,使用毒瓦斯及炮兵发射瓦斯弹,给予重庆军损害”。

  另:

  1932年9月-12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5名,平常时约8名,计约43名”。

  1934年3月-12月,“杀害人民:约10名”。

  1936年3月-1937年5月,“杀害人民:约7名”。

  1940年3月-1941年3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名,平常时约24名,计约27名”,“强奸妇女:平常时1名”。

  1942年12月-1944年1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名,平常时约21名(以外负伤约15名),计约24名”,“糟蹋妇女(慰安所):十数名”。

  1944年2月-11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50名”,“平常时约2名”,“强奸妇女,1名”。

  1944年12月-1945年8月,“杀害俘虏:作战时约6名,平常时做刺杀教育用约5名,试验毒瓦斯教育用6名,其它5名,共计约22名”。“杀害人民:‘作战时约204名’,‘平常时约65名’。‘计约269名’。‘强奸妇女,作战时约50名(推测数)’,‘平常时约17名(包含慰安所)’,‘共计约6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