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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土改侵犯中农问题纠偏始末 (一)

发布日期:2018-03-15 17:43    来源:《百年潮》    作者:杨晓哲
杨晓哲
    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早在1924年即指出:“中国的人口, 农民是占大多数, 至少有八九成, 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 被地主夺去大半, 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 这是很不公平的。”抗战胜利后, 为帮助贫苦农民翻身, 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史称“五四指示”) , 明确提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实现“耕者有其田”, 而要达到这个目的, 就必须“保持农村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口和我们党在一道 (农村中雇农、贫农、中农、手工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百分之九十二, 地主、富农约占百分之八) , 保持反封建的广泛统一战线”。当年10月, 毛泽东在关于土改方针的一次内部谈话中也强调说:“要保持百分之九十的统一战线, 这是中心问题。”而这个“中心问题”的“中心”则是中农, “它在百分之九十中起决定作用”。
    中农是党的基本群众, 这个原则在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已有体现:“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 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 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被没收的土地, 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1933年, 党内有人又提出:“我们要依靠雇农贫农, 坚决的消灭地主阶级, 削弱富农。然而我们的火力决不能一丝一毫的侵犯中农——侵犯中农是不可宽恕的错误。”这一思路在解放战争时期同样得到延续。       1947年2月1日, 中共中央发出《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的党内指示, 其中再次强调保护中农利益:“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全部过程中, 必须坚决联合中农, 绝对不许侵犯中农利益 (包括富裕中农在内) , 如有侵犯中农利益的事, 必须赔偿道歉。”
    不难看出, 保护中农是党历来坚持的基本原则。那么, 为什么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还会发生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呢?
    问题出在划分阶级成分上。如何正确划分阶级成分?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一户农民到底是贫农、中农、富农, 还是地主?如果错划了成分, 把中农错划成地主、富农, 保护对象变成打击对象, 保护中农就成了一纸空文。1933年在中央根据地发过两份文件, 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 但在1946年“五四指示”发出时, 这两份文件并未被提及。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 各解放区在划成分时, 普遍制定了多重标准, 除剥削关系外, 将“查三代”“看生活”“政治态度”等也当作主要标准, 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打击对象在农村人口中的比例, 发生了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
    来看一下当时各地的情况:
    在晋冀鲁豫解放区, 《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关于土地改革整党与民主运动的指示》指出:“各地在划阶级时, 首先在确定斗争对象上一般失之过‘左’。查阶级不是以当地有民主政权前几年为准, 而是追三代”, “或根据其本人政治态度不好……或作风有毛病, 就给戴上地主富农帽子”。
    在晋察冀解放区, 相关文件表示:该区存在的偏向包括“查三代, 取其最高点, 有的追查到过去几十年”, 以及“片面的比光景找肥户, 矮子里面选将军”。“有的地方把妇女的娘家婆家算在一起, 查了六代。”还有人认为:“由地主降为中、富农者, 仍应视同地主看待。因他们仍是地主阶级的思想, 是农民的敌人。”
    1946年5月4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在山东渤海解放区, 区党委的一份报告总结道:“划成分没有一定标准, 一般的单纯按土地多少去划分, 也有的按其生活好坏去划分的, 政治态度也成为划成分的条件之一, 再加上查三代, 大大扩大了地主富农的圈子, 有的村地主富农划到占户数30%以上。”
    在当时, 地主和富农的财产是可以拿来直接分配给农民的。增加斗争对象, 就意味着能够获得更多可供分配的财产, 满足贫苦农民对财富的渴望。当时各地农民斗地主、分财产的热情十分高涨, 毕竟有了土地还要辛勤劳作才能收获, 而“底财”就在眼前, 看得见、摸得着、拿得到。
    针对侵犯中农利益的状况, 1947年底, 在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上, 毛泽东谈到划成分的标准时说:“大家都知道不能侵犯中农, 但是实际工作仍有侵犯中农利益的, 现在是具体分析阶级的问题。太行山分析阶级的文件无大害, 但有毛病不清楚, 有些不恰当, 可见马列主义武器之少。晋西北原有一个分析阶级的文件, 是正确的, 但自己烧掉了, 也是马列主义武器不多。”
    毛泽东说的晋西北“分析阶级的文件”, 指1946年9月中共中央晋绥分局《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小册子。这本小册子的核心就是保护中农利益, 发到广大农村干部手中后, 成了土改工作的指导手册。小册子提出:“有的同志, 不管实际怎样, 好像觉得每一个村子, 总得有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几个阶级。于是, 就在‘筷子林里选旗杆’, 不管够上够不上, 把村里顶大的人家定成地主, 次一点的定成富农, 再次的定成中农, 余下的都是贫农。”“有的同志按思想好坏来定成份, 比如有个富农, 政治上对我们不满, 说他是地主思想, 于是就把他定成地主。”“有些干部从不正确的观点出发, 随着个人的喜欢或讨厌, 为了公粮上‘戴帽子’, 或者掩盖自己领导斗争上的错误, 就故意‘抬高’或者‘压低’人家的成份。比如斗争了中农, 就索性把中农说成是富农;斗争了富农, 就索性把富农说成是地主等。这样, 我们的阶级政策, 怎样能够正确的执行和贯彻呢?”
    这样一个原本正确的小册子, 为什么被“烧掉”呢?这与当时在晋绥指导土改的中央考察团团长康生有直接关系。据考察团成员曾彦修回忆:“晋绥原有一个划分阶级标准的内部文件, 原则上是正确的, 地主、富农、资本家、高利贷者等, 主要是看他有没有剥削, 剥削方式, 剥削的比例有多少。严格掌握这些规定就不会出大错。可是康生硬是在会上说, 正是这个文件‘害死人’, 束缚了干部和群众的手足。他说:‘这个东西害死人, 把它烧了。’ (这是原话, 我在场听见的) 当然非真烧, 是作废的意思。这本是晋绥自订的土地改革的小宪法, 把这个东西烧了, 当然就只能盲动了。”其中提到的康生参加的会, 是1947年5月7日至14日, 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在临县郝家坡召开的土改经验交流会。曾彦修回忆道:“这个会议, 名义上由李井泉主持, 实际上是康生。”
    1947年7月17日, 全国土地会议在河北省建屏县 (今属平山县) 西柏坡村召开, 会议由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主持。9月13日会议结束时, 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草案) 》 (以下简称《土地法大纲》) 。《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规定乡村中的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 不分男女老幼, 统一平均分配, 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 质量上抽肥补瘦, 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
    《土地法大纲》的颁布是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它明确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敲响了封建土地制度的丧钟, 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在美国人韩丁眼里, “新发布的《土地法大纲》在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五〇年中国内战期间的作用, 恰如林肯的《黑奴解放宣言》在一八六一年至一八六五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的作用”。《解放黑人奴隶宣言》解放了奴隶制度下的千百万美国黑奴, 《土地法大纲》则使封建土地制度束缚下的数亿中国农民得到解放。韩丁写道:“这些农民虽然不是奴隶或农奴, 但他们仍被紧紧束缚在其耕种的土地上, 比旧日农奴的地位好不了多少。在这样的社会里, 地主和农民构成两大社会力量, 并决定着社会发展的进程。”
    《土地法大纲》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就现实来说, 它极大满足了贫苦农民对土地的渴望, 从而使其紧紧团结在中共周围, 有力支援了人民解放战争从战略防御向战略进攻的根本转变。就历史来说,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充分释放深受压抑的生产力, 是落后农业社会向先进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 是国家走向强大的基本保证。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 中共中央工委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土地法大纲》毕竟是战争环境下出台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未经实践检验, 要做到完美无缺是不现实的。刘少奇在会议闭幕发言中就说:“《土地法大纲》等文件还可能有错误, 要准备去发现, 准备由历史来证明、来作结论。”
    事实上, 《土地法大纲》提出彻底平分土地, 却没有一句提到中农, 这是一个重大缺失。事实证明, 按当时的土地结构, 平分土地必然与中农利益相冲突, 如何解决这种冲突, 《土地法大纲》并未给出解决方案, 这恐怕是各地普遍侵犯中农利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个问题很快被注意到, 后来中共中央特意在《土地法大纲》第六条中加了一条注释:“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 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 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时, 应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进行。”其中提到的《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是周恩来起草的, 毛泽东在审阅这一指示时加写了一段话:“在平分或调剂土地中, 对于在抽动新富农及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取得本人同意一点, 甚为重要。如果本人不同意, 则应向他们让步, 不得采取强制办法。”
    全国土地会议之后, 各地土改掀起高潮, 侵犯中农的风潮也达到顶点。当时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由中央工委直接领导进行;转战陕北的中共中央则注意到了各地划成分时的乱象。与毛泽东、周恩来一道忙于指挥全国作战的任弼时, 于1947年10月9日致电负责中央档案工作、此时身在晋绥的曾三, 要其查找1933年划分阶级的文件。10月26日, 任弼时又致电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 告知“此间急需中央苏区颁发的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 请嘱人查出并即派人送给我们”。11月8日, 任弼时代中共中央致电华东局、东北局、五台局 (即晋察冀中央局) 、太行局 (即晋冀鲁豫中央局) :“请将你区在土改中怎样划分农村阶级, 即如何确定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工人等的材料, 日内电告我们。”
《中国土地法大纲》被抄写在墙壁上, 向农民广泛宣传
    在了解各地情况后, 11月12日, 任弼时给毛泽东写了一封信, 提出:“各地分析阶级不一致, 做得过火点的地方, 恐有将富农算作地主, 富裕中农算成富农者, 因此确须颁发一大体通用的《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在此前后, 毛泽东也派胡乔木到晋绥解放区的临县调查土改情况。
    11月29日, 中共中央根据任弼时的意见, 向各地下发了1933年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两个文件, 即《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 毛泽东还在中央指示稿的第四条后面专门加写了一段话。第四条是:“此两项文件原是一九三三年为纠正在阶级分析问题上的过‘左’观点而制定者”。毛泽东加写道:“那时, 凡在土地斗争尚未深入的地方, 发生右倾观点, 不敢放手发动群众深入土地斗争;凡在土地斗争已经深入的地方, 则发生‘左’倾观点, 给许多中农甚至贫农胡乱戴上地主富农等项帽子, 损害群众利益。以上两类错误均须纠正, 而这两个文件则主要是为纠正‘左’倾错误而发。”
    1947年12月25日至28日, 中共中央在陕西米脂杨家沟召开会议。图为毛泽东与陆定一 (左二) 、徐特立 (左九) 、陈绍禹 (右四) 等在杨家沟。
 
    文章来源:转自《百年潮》杂志
      作者简介:杨晓哲 中国科学院退休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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