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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家基金会被认定为省级慈善组织

发布日期:2017-06-01 10:22    来源:三晋都市报    作者: 文秀为
    本报讯(记者 文秀为)5月3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民管处获悉,自我省出台《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来,到目前为止,我省已有71家基金会被认定为省级慈善组织,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据介绍,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要求,《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其他社会团体希望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过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同时要求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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