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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要成山西省战略性支柱产业

发布日期:2017-12-28 12:09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李飞飞 赵丽娜
      12月27日,山西省人大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山西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2005年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同时废止。
    针对我省自然资源丰富多样、人文资源得天独厚、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的特点,《条例》明确我省将旅游业作为全省战略性支柱产业,突出发展全域旅游。同时,从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产业促进、特色旅游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与2002年颁布实施的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了哪些亮点?在全域旅游时代,山西旅游产业又将从哪些方面取得突破?本报记者采访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蔡汾湘和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盛佃清。
○条例解读
发展全域旅游,加大扶持力度
        相比于旧《条例》,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进一步突出了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地位。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及废弃矿山、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
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城乡规划衔接
    为避免旅游资源开发中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低水平重复建设,《条例》明确提出,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专项规划;景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景区规划。
    《条例》明确了各种规划的相互衔接。其中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规划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功能,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水电气、通信、安全、停车场、厕所、标志标识等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景区应当保持通信畅通,4A级以上景区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路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推广,促进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鼓励发展特色旅游
    为体现有山西特色的旅游资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等特色旅游。
    应当统筹利用本地区历史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依托黄河文明、长城边塞、宗教古建、晋商民俗、寻根觅祖等文化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依托世界遗产地、古城古镇、传统村落、名人故居故里、古堡古道等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鼓励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鼓励发展红色旅游,重点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工厂矿山、工业园区、工业产品等资源开展工业遗产旅游、工业科普旅游、企业文化旅游等。
景区应确定最大游客承载量
    《条例》规定,景区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文化生态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最大游客承载量,报主管部门核定。
    景区应当制定分流预案,对旅游者流量进行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旅游者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80%时,景区应当及时采取交通调控、入口调控等措施控制旅游者流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同时在当地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维护旅游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在全域旅游时代,旅游已成为百姓常态化的生活方式之一。在旅游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旅游者较为关心的内容。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获得救助权。同时,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工作;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其中,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和旅游经营者资质等真实情况;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等。
    此外,《条例》注重规范旅游市场,明确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要取得相应的许可和资质。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信经营,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给网络旅游经营定规矩
    为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等新兴业态,《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并与旅游者订立电子旅游合同。
    通过网络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医疗救护、养生保健等旅游信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通信、互 联网信息、金融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网络旅游经营活动,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
○如何推进
借助传统媒体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条例》施行之后,未来将如何宣传?如何实施?
    山西省旅发委作为《条例》的实施主体,要全力抓好《条例》的宣贯实施,制定学习宣贯方案。印发《条例》学习资料、宣传手册,拍摄微视频、微电影,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同时,在法制宣传日、安全宣传日及节假日、黄金周,进行《条例》宣传进景区、入社区活动,在全省社会各界掀起宣贯《条例》的高潮。并组织行业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构建山西文化旅游发展大格局升级版
    “2018年,山西旅游将以发展全域旅游为战略要求,坚持景区为王,路网先行,深化文旅融合,实施大项目建设、大企业运作、大活动引爆,着力锻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新品牌,加快构建山西文化旅游发展大格局升级版。”盛佃清表示。
    下一步,省旅发委将依据《条例》,进行“立、改、废”工作,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审查。
    完善旅游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旅游规划导则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积极探索旅游统计工作改革,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完善调查方法,开展旅游产业运行监测。
    同时,建立景区讲解员管理制度,解决无证上岗、随意讲解、无人监管的问题,规范景区讲解服务。研究出台土地、财税、金融、交通、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
    制定旅游规划导则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对现有旅游景区规划进行审查,对即将开发的旅游景区规划严格评审把关。加强旅游项目库建设,加大项目的策划包装和招商引资力度,紧盯项目落地不放松,实施大项目建设、大企业运作,促进旅游业提档升级。
    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制,逐步建立旅游警察、旅游工商分局和旅游巡回法庭,形成“1+3”旅游执法格局,实现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旅游案件联合查办。
    加强诚信建设,引导旅游企业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加大旅游景区景点综合整治力度,特别是景区景点周边环境整治,解决“脏乱差”、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市场顽疾。强化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完善景区最大承载量管控措施,提升旅游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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