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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臣

发布日期:2015-06-03 16:20    来源:《晋绥风云人物》    作者:晋绥基金会

  1884年12月生,山西省兴县人。出身于富庶之家。1908年山西政法学院毕业。曾任阳曲、方山、山阴县的区长,平遥、太谷县佐,兴县中学庶务、防疫局局长、公盐店经理、民教馆馆长。他一生诚朴刚直,清正廉明。当平遥县佐期满返乡时,别人以为在任几年积蓄不少,欲雇大车送行,可他只用一头毛驴就带家眷搬迁了。在方山任区长期间,严加惩处一个地痞恶棍,断然拒绝求情送礼者。后来他被散兵游勇绑架,逼要银两,百姓闻讯,自动集资将其赎回。目睹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真心赞成中共的抗日救国主张。
  七七事变后,他主动接近共产党,带头执行减租减息,交纳公粮,动员家属多做军鞋。并在牛友兰创办的兴县民众产销合作社担任协理,开展纺织品生产,解决抗日军民的穿衣日用等问题。1940年初,抗日民主新政权成立,他又主动带头将自家多年积存的粮食全部献出,且四处奔走为八路军筹粮筹款,受到120师关向应政委的表扬,并担任兴县建设科科长。他大力倡导开展生产建设和群众性种棉纺织运动,使根据地军队的吃穿得以自给自足。1942年夏随晋西北士绅参观团赴延安访问50余天,受到毛泽东、朱德等中央领导人的多次接见。他在《抗日战报》发表署名文章“参观延安之后”中写到“……望我晋西北各党各派无党无派的人们也要亲密地团结起来,艰苦奋斗努力生产,作为八路军的有力后盾,以期早日击溃日寇,他造我们的安居乐业的生活,享受民主的自由幸福!”同年被选为晋西北临时参议会议员、行署行政委员,并受任晋西北行署民政处副处长。由于他秉公办事,对党忠诚,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不久即改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其间,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法规,处理案件,一丝不苟,量刑定罪,秉公而断。1943年夏初,晋绥军区司令部一警卫员违反军纪,强奸妇女,有人趁贺龙司令员不在,将其送到晋绥高等法院,并求轻处理。但他依法驳回,转军法处予以重处。1944年秋,三专署法院上报一宗已判死刑的杀人案,请高等法院复核。他亲自翻阅了案卷,发现有很多疑点,立即派人仔细调查。原来死者因拒绝被告(系一名村干部)派差,双方动手斗殴撞倒一堵土墙落石所致。死者是3专署一位领导的亲属,专署中院为给护面子而作出违心判决。他主持召开审判大会,驳回原判,重新判处罪犯7年徒刑。对于穷苦农民因不知法、不懂法偶尔触犯刑律者,则重教育、轻量刑,既不伤害好人,又不放跑坏人,达到教育、团结之目的。他不仅自己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努力工作,还把儿子、女儿、孙子、孙女都送到了革命队伍中。1947年土改出现“左”的偏差。著名开明士绅、晋绥边区临参会副议长刘少白主动带头献房地的行为(曾在《晋绥日报》头版头条报道、表扬)被指责为“假开明”、“收买群众”,受到无端批斗。身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孙良臣,对此十分不满,并极力为刘澄清事实。结果被强加以“不满现实”、“为地主阶级鸣不平”等罪名扣押回乡,在群众冲击下于1948年1月1日含冤去世,终年63岁。
  1989年,中共吕梁地委组织部作出决定为他平反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