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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臣传---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发布日期:2018-01-10 16:02 来源:《孙良臣纪念集》 作者:樊润德
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1942年夏,孙良臣被选为晋西北临时参议员。同在10月出席了在陕西省神木县呼家庄召开的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大会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将孙良臣提名为晋织边区高等人民法院院长的候选人名单。在介绍孙良臣的管历时,写到……孙良臣出生在地主家庭,在旧社会担任过区长、县佐、防疫局长,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他同情革命,积极支持抗日战争,并协助兴县开明士绅刘少白,牛友兰开办兴县农民银行、兴县产销合作社(后改为供销合作社),为抗日军民筹集资金,解决根据地军民的穿衣、吃饭问题。“晋西事变”以后,他被聘任为晋西北行政公署民政处副处长。在任期间,他克己奉公,认真负责,为创建晋西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孙良臣曾就读于山西法政学堂,对于中国的法律知识有较深的造诣,拟请他担任晋绥边区高等人民法院院长是最合适的人选,请各位议员裁定……”
大会期间,孙良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虽然就读于山西法政学堂,但缺少更多的法律知识。承蒙大会的提名,让我担任高等人民法院院长,我感到力不从心。如领导和各位议员不嫌弃我才疏学浅,一定要我任职的话,我会尽力而为,把我所学的知识无私地奉献给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巩固扩大晋绥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贡献我的一切力量。”当记者问他对出席此次会议的感想时,他说:“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很及时。特别是听了晋西北行政公署副主任牛荫冠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感到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和旧社会有本质的区别。旧社会的官老爷大部分是贪官污吏,他们只会敲柞勒索人民的血汗,过花天酒地的生活。而新社会的干部,都是勤勤恳恳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他们只知奉献,不谋享受;只图干革命,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而从来不考虑自己的得失。正因为如此,所以就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促使晋西北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各项工作搞得生动活泼,这是有目共赌的。”当记者问他对当前抗日战争的感想时,他说:“中国的抗日战争现在到了最困难的时期。但是严寒即将过去,曙光就在前头。听了晋绥军区周士第参谋长的军事报告,进一步证实了: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一场伟大的正义战争。正义战争一定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就拿最近田家会战斗而言,说明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终究是要失败的。因为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战争是非正义战争。非正义战争必定会遭到全世界人民的反对。人心背向是一切战争胜负的关键。
《抗战日报》记者认为孙良臣的谈话很有远见,于是摘编成短文,在《议员论坛》一栏中发表,从而受到与会代表的好评。经过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孙良臣为晋绥边区政府行政委员会委员、晋绥边区高等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张文昂为副院长。
张文品原任山西牺盟总会执行委员(简称“执委”),后任决死二纵队政委。“晋西事变”中任晋西北新军总指挥部副总指挥,他是山西新军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现在和孙良臣搭班,共同担任晋绥边区的法官,孙良臣感到非常荣幸。晋西北(后改为晋绥边区)临时参议会闭幕以后,孙良臣和张文昂共同研究,拟聘樊建德、任云斋、白日增、杨笃宽等人组成晋绥边区高等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任命类建德担任高等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任云斋、白日增、杨笃宽分别担任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并任命了各专署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良臣在晋绥边区召开的法院工作会议上说:“过去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难进来。现在我们的衙门也是朝南开,但不同的是有钱无钱都可以进来。要知道:我们是人民的法官,不管任何人犯了法,也不管他职位多高,地位多大,我们都要一视同仁,一律依法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受命于抗日战争最困难的时期,要为全边区抗日战争服务,要给全边区的父老乡亲当家作主!这是我的施政演说,也是我们每个法官应该遵循的准则。”
孙良臣上任以后,首先主持制定了晋绥边区民事诉讼法,规定打官司必须由原告起诉,按照法律审判程序,由主审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合议庭。不论任何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一般以调解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不到不得以的地步,一般不下裁判书。当时,在解放区出现的民事纠纷,大多是债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纠纷。一部分基层干部喜新厌旧,不要原配夫人,也不办任何离婚手续,随便和第三者成婚。孙良臣说:“这不合法。在根据地虽然没有颁布婚姻法,但是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不管任何人,不到当地政府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应视无效婚姻。如果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随便再婚,要犯重婚罪,要受法律制裁。比如原兴县县政府的一位负责同志,就是未办离异手续,随便和第三者成婚。经原配夫人起诉,官司打到晋绥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审判庭。孙良臣院长亲自出面,给他们进行调解工作。最后协商由男方给女方承担一部分赡养费,并给女方分了一部分财产。
随后,孙良臣院长主持调解了张烈和刘达山等人离婚案件,孙良臣多次出面,给他们做耐心的解释工作,教育双方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婚姻问题,并且向双方当事人一再解释:在解放区实行婚姻自由,反对父母主婚和一切包办婚姻。如果结婚以后,感情不合,政府允许双方离异,但是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经过孙良臣等人的宣传教育,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他们自动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
1944年秋,晋绥边区第三专员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报回一起杀人嫌疑案,对罪犯判处了死刑,请求高等法院复核。孙良臣亲自翻阅了罪犯卷宗,发现此案有很多疑点。第一,罪犯是一名村干部,因派公差而引起动手打人;第二,死者是因拒绝支差而被打;第三,致死的过程,是在双方博斗中,撞倒一堵土墙,被上面掉下来的石头砸死的,属于斗殴打架致死,而不是有意杀人。从卷宗材料看,不能判处死刑。孙良臣召开了审判委员会议,提出自己的看法,要求派员复查。经过实地调查,发现此案确有出入。孙良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驳回原判,结果避免了一起冤案的发生。
孙良臣深知:要正确审理一个案件,必须依靠充足的证据。既然批驳了原判,绝不能一推了之。于是他带领审判员,深人现场微服私访。他们反复调查案情,走访当地群众,查找证据。事后,有人劝告他,要他少管闲事,免得自找麻烦。孙良臣说:“这不是闲事,而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知道坐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豆腐!我们是人民的法官,要学习包拯办案精神,亲自到现场调查案情,了解案件的真象。否则,就会作出违心的判决。”孙良臣担任晋绥边区高等人民法院院长,不知办了多少案件,但是从未发生一起冤假错案,群众称赞他是人民的好法官。孙良臣说:“人民的法官要秉公执法。秉公执法不是放纵罪犯。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打击违法犯罪也是为了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当然,绝不能轻易下结论,更不能随心所欲,想当然办案件。”
孙良臣在任期间,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注重调查研究,不办人情案,不行贿受贿,他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愧是人民的好法官。
来源:(远方出版社《孙良臣纪念集》)1999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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